指派懷孕女法警值夜班 法警長構成歧視興訟敗訴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2日電)某地檢署認為戴姓法警長指派懷孕女法警值夜班等,決議構成性平法的懷孕歧視等,戴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日前認定地檢原處分無誤,判戴男敗訴,可上訴。
全案緣於,1名女法警於民國106年2月,以懷孕8週且有先兆性流產症狀,申請於懷孕期間免輪值班等勤務,獲時任的檢察長批准,但戴姓法警長卻未調整女方勤務,使她在同年3月7日及9日分別值夜班至隔天凌晨。
判決指出,戴姓法警長知悉女法警有申訴1名男法警疑似性騷擾且正涉訟中,卻未考量此情節,並採取適當預防保護措施,仍排定2人同班值勤,使女方處在敵意性工作環境,致身體不適、母體極大負荷、身心狀況不穩等。女方以戴男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為由,提起申訴。
地檢署調查小組決定,戴男遭申訴事件均不成立,女方不服,提起復審,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受理後,將原決定撤銷,要地檢另為適法處分。
地檢署重新審議,經決議女方申訴戴男的懷孕歧視及勤務安排造成敵意工作環境均成立。戴男不服,循序提起本件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日前判戴男敗訴,全案可上訴。
法院認為,戴男身為法警長,女法警因懷孕簽陳明白表達勤務調整訴求獲准,即有義務為女法警調整值班勤務,卻輕忽女性因懷孕的生理特質,也未即時調整勤務,使女方值夜班至隔天凌晨,欠缺性別意識。
法院指出,戴男身為女法警與男法警的主管,明知雙方關係緊張,2人不適合共同執行勤務,卻未善盡迴避排班的權責,一度安排2人在緊鄰的空間值勤,致女方遭受刺激,情緒低落等,明顯未落實對女方採取預防及保護措施。(編輯:方沛清)112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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