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議員吳瑞芳詐領助理費 一審判4年6月
(中央社記者蕭博陽南投縣8日電)連任成功的無黨籍南投縣議員吳瑞芳涉嫌用人頭虛偽申請、溢報公費助理補助費達512萬735元,吳瑞芳辯所得用來私聘丈夫、兒子等人當助理,法官不信,判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
南投地方法院今天發布新聞稿表示,吳瑞芳自民國99年3月至111年12月25日擔任南投縣議會第17屆、18屆、19屆議員期間,實際未聘用林姓、羅姓公費助理,只以新台幣3000元、3000元、1萬5000元聘僱林姓、羅姓、劉姓助理,卻要求提供個人資料、證件、郵局帳戶等資料,假裝聘用林姓、羅姓公費助理,及溢報劉姓助理薪資,向南投縣議會虛偽申請公費助理補助費。
吳瑞芳坦承未實際聘用林姓、羅姓助理及溢報劉姓助理薪資,但她辯稱,所得助理補助費用來私聘自己丈夫、兒子、吳姓、謝姓、余姓助理,且有實際從事議員助理工作,因此否認詐領補助費不法意圖,但法院根據證據認為吳瑞芳說詞不可採信,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犯行罪證明確。
法院表示,吳瑞芳虛偽申報人頭助理詐領補助費金額達512萬735元,期間不短,危害政府機關人事預算控管及民眾對民意代表的信賴,但審酌吳瑞芳繳回全數犯罪所得,且擔任議員期間為地方公共建設項目提案多件並成功爭取預算,與完全中飽私囊、拒不繳回貪污犯罪所得的惡性被告有別,依刑法第59條酌量減輕刑度。
南投地院表示,吳瑞芳3屆分別詐得264萬2374元、219萬5610元、28萬2751元,共512萬735元,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共3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年4月、4年2月、3年8月,各褫奪公權5年、4年、4年,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全案可上訴,尚未確定。(編輯:謝雅竹)112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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