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航修護工廠企業工會釋憲案 憲法法庭言詞辯論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1日電)華航修護工廠企業工會等因不符獨立人事、會計等,遭否准登記,敗訴確定後,以未保障結社自由等聲請釋憲。憲法法庭今天開庭辯論,聲請人主張違憲,勞動部則認為合憲。
案件起於,中華航空員工朱梅雪等32人於民國103年9月3日向改制前桃園縣政府申請登記成立華航修護工廠企業工會,經核准後發給登記證書。華航企業工會不服,以利害關係人身分提起訴願,勞動部訴願決定撤銷原處分,要求桃園縣政府於2個月內另為適法的處分。朱女等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華航修護廠區或修護工廠就其工作場所範圍內,未設有獨立人事、亦未有符合編列、執行預算及單獨設立會計單位,不符合工會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2項第2款等要件,裁定駁回。最高行政法院也駁回確定。
華航修護工廠企業工會認為,工會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授權明確性原則及法律優位原則,侵害憲法第14條、公政公約第22條第1項及第2項,經社文公約第8條第1項第1款等規定保障結社自由,向憲法法庭聲請憲法裁判。漢翔航空工業公司沙鹿廠企業工會也以此聲請釋憲。
憲法法庭將2案併案,今天召開言詞辯論,聲請人2個工會與委任律師、關係機關勞動部等均派代表出庭。
聲請人主張,工會法施行細則以會計、人事權限制工會成立,非但有違工會自由、工會自主精神,而且無助於勞工團結權,甚至會傷害勞工團結權,且造成資方操控工會是否成立的負面效果,更完全違背工會法立法目的。
聲請人表示,工會法施行細則上路以來,對廠場是否具備所稱的獨立人事、預算及會計,如何認定已有爭議,為使各地方主管機關在受理所轄廠場企業工會辦理登記時有所依循,應明確規範給予定義;且雇主可透過組織架構、人事安排、預算編制等,輕易使各廠區無法達成成立企業工會的要件,因此工會法許可同一廠區成立廠場工會的制度,即形同虛設。
勞動部代表指出,2個工會已無實質、有效的許可登記,卻以「工會」名義提起本件聲請,明顯有當事人不適格重大瑕疵,憲法法庭依法不應受理本案。
勞動部代表指出,施行細則規定,提供主管機關許可的準則性裁量基準,避免工會過小化及碎裂化,實質且有效增進勞工團體協商權、團體爭議權的實踐;現行規定施行迄今已有多年,地方政府大都認為沒有窒礙難行之處,發生爭議之例,屈指可數。請求本件宣告合憲。
言詞辯論歷時逾2小時,憲法法庭審判長許宗力中午12時許宣示言詞辯論終結,並將再指定宣示判決期日。(編輯:方沛清)112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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