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男子獲判國賠 法務部:國賠法修正後一體適用
(中央社記者謝幸恩、林長順台北17日電)中國籍男子來台騎單車環島遭路燈電死,家屬跨海請求國賠二審勝訴。法務部指出,第16337號函釋,並無禁止大陸地區人民請求國賠,未來國賠法修正後,刪除平等互惠原則,不分國籍,一體適用。
高雄地方法院判決指出,中國籍錢姓男子民國107年間自中國來台騎單車環島,之後遭路燈電擊死亡,錢男家屬跨海來台請求國賠,一、二審認定高雄市府有疏失,且中國人民適用台灣現行的國家賠償法,因此判賠新台幣463萬元。可上訴。
法務部指出,82年第16337號函釋並無禁止大陸地區人民請求國賠,若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因公務員執行公權力,而遭受不法侵害,或因公共設施設置、管理有欠缺,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似應有國賠法之適用。
此外,現行國賠法自70年公布施行以來,僅108年修正公布部分條文,110年9月法務部檢討國賠法修正草案,送行政院院會通過。
法務部官員指出,因現行國賠法條僅17條且未分章,目前的修正草案共有43條,分為總則、賠償程序、求償程序及附則等共4章,修正方向包含保障人民權益、精進機關作為。
法務部解釋,現行國賠法第15條,採取相互保證的平等互惠原則,也就是必須依照條約或遭受損害的外國人本國法令,台灣人能在該國具有請求國賠之權利時,該外國人才可適用本法。
法務部官員表示,因現行國賠法條與現代人權保障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精神未盡相符,因此將刪除平等互惠原則,未來新法通過後,凡於台灣領域內發生國賠案件,不論國籍,均得依法請求。
法界人士指出,現行國家賠償法第15條規定外國人為被害人時,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令或慣例,中華民國人得在該國與該國人享受同等權利者為限,才能適用。但兩岸條例中,雖然將兩岸分為「台灣地區」、「大陸地區」,但並非將「大陸地區人民」定義為「外國人」,所以官方認為「大陸地區人民」適用國賠法。(編輯:方沛清)112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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