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富商翁茂鍾不當往來 前檢察官羅榮乾罰俸10月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13日電)前高檢署檢察官羅榮乾被控在富商翁茂鍾涉案偵審期間,接受翁茂鍾宴請32次、在公務處所見面28次,並接受翁男贈送襯衫8次共16件。懲戒法院今天判決羅榮乾罰俸10個月,可上訴。
監察院指出,羅榮乾於民國87年10月至106年10月任職檢察機關期間,與翁茂鍾有不當接觸討論涉訟案件,包括分案前後與翁茂鍾多次會面甚至討論案情,且長期與翁茂鍾飲宴、聚會、球敘,並陪同拜訪某些領域的高階主管人員,以上合計153次,以及收受翁茂鍾餽贈的襯衫合計8次等。
監察院認為,羅榮乾所為損及司法人員信譽,情節重大,有損檢察官之公正、廉潔形象,彈劾羅榮乾,並移送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
判決指出,翁茂鍾是怡華、怡安、應華、佳和等公司的董事長、總經理或實際負責人,這些公司自86年起有多件涉訟案件由檢察署偵辦及法院審理。
判決表示,羅榮乾於自88年10月13日起至102年7月4日相關案件偵審期間,接受翁茂鍾宴請32次,且與翁茂鍾在台北地檢署等公務處所見面28次,羅男並自98年10月3日起至106年10月4日止接受翁茂鍾贈送襯衫8次、共16件。
懲戒法院認為,羅榮乾所為違反檢察官守則、檢察官倫理規範等規定,情節重大,有懲戒必要,並以最後一個行為完成時即106年10月4日作為整體違法行為終了日,全部適用法官法規定予以懲戒,判決罰款,其數額為任職時最後月俸給總額10個月。
至於羅榮乾其它與翁茂鍾接觸部分,懲戒法院指出,除了翁茂鍾記事本所載日期、時間、地點及人員外,別無討論案情或其它堪認違法行為的具體內容,因此不能認為違法,判決應不併付懲戒。全案可上訴。(編輯:戴光育)112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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