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竹山公所主秘洪丞俊收工程回扣 一審判刑15年
(中央社記者蕭博陽南投縣28日電)前竹山鎮長黃丹怡、前鎮公所主秘洪丞俊被控收受工程回扣,今天一審宣判,黃丹怡無罪,洪丞俊收回扣、未遂各3罪及洩密1罪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8年。可上訴。
黃丹怡、洪丞俊被控利用發包工程職權透過白手套收受回扣,南投地方檢察署2019年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刑法公務員洩密罪起訴,一審的南投地方法院今天下午宣判。
南投地院發布新聞稿指出,洪丞俊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共3罪,各判刑13年;又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未遂共3罪,各判刑6年;又共同犯洩漏國防以外機密1罪,處有期徒刑4月。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8年,其它被訴部分無罪。
法院表示,洪丞俊擔任竹山鎮公所主秘期間,利用經辦竹山第13公墓納骨堂新建工程、富州社區活動中心增建工程等2件委託規劃設計及監造標案,以及竹山長期照顧多功能社福服務綜合大樓新建工程委託規劃設計及監造服務標案、竹山綠帶工程、竹山桂林山水工程等,單獨或共同要求收取回扣共6次。
其中,竹山第13公墓納骨堂新建工程收回扣金額新台幣5萬4000元,竹山綠帶工程收回扣10萬2000元,竹山桂林山水工程收回扣24萬1200元;富州社區活動中心標案2件、竹山長照大樓標案,收回扣未遂。
洪丞俊否認收回扣,但合議庭依通訊監察譯文、帳冊、證人等證據資料,認定洪丞俊經辦工程成功、未遂收回扣罪證明確。
合議庭認為洪丞俊擔任鎮公所主秘,未能忠誠職務,利用審核採購工程及核發款項機會濫用職權要求廠商收回扣,視法律為無物、敗壞官箴。
法院表示,檢察官另起訴黃丹怡、洪丞俊其他涉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嫌部分,合議庭認為證人證詞與事證不符,且無其它補強證據佐證,因此,這些起訴案件諭知黃丹怡、洪丞俊無罪。全案可上訴。(編輯:戴光育)111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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