淡水警員涉偕兄藉辦案收賄 二審判刑12年2月
(中央記者劉世怡台北15日電)淡水警分局偵查隊警員蔡至恩涉受理性騷擾案,與胞兄蔡至儒向許姓男子索取金錢得手。一審依藉勢藉端勒索財物罪判蔡至恩12年2月徒刑,二審今天改依違背職務收賄罪判刑12年2月。
蔡至儒因與胞弟共犯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被判有期徒刑6年。可上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表示,2人被控罪名一審認定貪污治罪條例藉勢藉端勒索財物罪,有違誤,因此撤銷原判決,改以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論罪判刑。
一審士林地方法院判決指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偵查隊警員蔡至恩於民國110年受理女子控告許姓男子於健身房涉嫌性騷擾案,未依規定立案,即以不實案號與資料向健身房業者調取許男個人資料。
蔡至恩後來發現報案女子說詞反覆,無意經歷繁瑣司法程序,且私下探詢許男,發現許男不想讓妻子知道此事,因而認為有機可乘,勒索新台幣60萬元,並得手其中10萬元,向許男聲稱,「後面我會幫你,後面就完全沒這個事了」。
許男事後深感不安向議員陳情,檢警循線查辦,查出蔡至儒在過程中與蔡至恩一搭一唱,利用蔡至恩受理案件的權勢與事端向許男勒索財物,還暗示許男如果不從,妻子恐將知道遭控性騷擾一事。
蔡至恩辯稱,辦案風格屬於行動派,只要遇到案件就會主動積極偵辦,基於同情報案人才便宜行事,循學長姐以往教導,以另案案號發文簽請函調個資,並指許男主動提起行賄,但他不為所動,僅同意找人幫忙。
一審認為,蔡至恩、蔡至儒犯罪事證明確,考量蔡至恩敗壞官箴,腐蝕民眾對國家犯罪偵查體制的觀感與信賴,判刑12年2月;蔡至儒判刑6年。全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編輯:李錫璋)111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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