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疑情敵揮砍43刀致死 男子判無期徒刑定讞
(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9日電)高雄陳姓男子懷疑馬姓前女友與林姓男子交往,持刀闖進女方住處砍傷馬女,又朝林男揮砍43刀致死。法院一、二審均依殺人等罪判處陳男無期徒刑,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一審橋頭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案發時65歲的陳姓男子曾與馬姓女子交往3年,分手後持續跟蹤、恐嚇、騷擾,還懷疑馬女與林姓男子交往,因而遭法院裁定須遠離馬女住處,且不得有跟蹤、騷擾行為。
民國110年7月3日晚間,陳姓男子經過馬女住處,發現林男機車停放在外而怒不可抑,返家拿取水果刀重回馬女住處,持扳手擊破1樓大門玻璃闖進2樓,先朝前來阻擋的馬女揮刀,造成馬女受傷。
一審指出,當時到馬女住處幫忙整理房子的林姓男子見狀撲倒陳男,反遭陳男持水果刀揮砍;林男共遭揮刺43刀,左臂動脈遭刺斷而大量出血,雖趁隙逃往1樓,仍因大量出血死亡。
陳男辯稱對馬女付出深厚感情,還花費大量金錢,不滿馬女另結新歡才拿刀想教訓林男,當時只是為了掙脫才揮刀。
一審認為,陳男持水果刀不斷刺往林男頭部、胸部、頸部等重要部位,顯然有意促使林男死亡結果發生,甚至造成林男受有深達8公分的穿刺傷,足見陳男用力甚猛,殺意甚堅。
一審審酌陳男與林男素不相識,僅因主觀認為林男介入感情即殺人,但犯行仍與隨機殺人、對被害者施加凌虐手段不同,難以認定沒有教化矯正可能,若判處無期徒刑,陳男縱使日後假釋已為垂暮之年,再犯風險不高,因此依傷害、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審理。陳男改口承認有傷害馬女的不確定故意及殺害林男的直接故意,但二審認為,陳男未坦承全部犯罪事實,只是為了輕判勉強認罪,且尚未與被害人家屬和解,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陳男、檢察官不服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日前遭最高法院駁回,全案定讞。(編輯:唐聲揚)111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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