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擄陌生女子劫財性侵 男子判刑12年定讞
(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7日電)台中市楊姓男子強擄陌生女子進出租套房強盜性侵,所幸被害女子藉按摩、聊天卸下楊男心防後獲釋。一、二審均依強盜強制性交罪判楊男12年徒刑,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一審台中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曾犯毒品、竊盜等案的楊姓男子先於民國110年1月間闖入台中市一處出租大樓,未經屋主同意即住在3樓套房內。
110年2月19日晚間,楊男在大樓1樓見被害女子向房東繳交房租後準備返回5樓租屋處,竟將素昧平生的女子強行拖進3樓套房,並聲稱帶有刀械導致女子不敢大聲呼救,又因不滿女子掙扎,出手毆打被害女子。
楊姓男子將被害女子打得全身多處瘀青、流鼻血,強取女子皮夾內新台幣4000元現金,甚至性侵女子得逞,並出言恐嚇「不准報警,報警的話會對妳不利」。
女子為求脫身與楊男聊天、幫楊男按摩,還以「哥哥,是不是有人傷害你,你才會這樣子對待我」等語安撫;楊男卸下心防後同意女子離開現場,並退還2000元。
被害女子隨即告知友人遭強盜一事,並前往衛生福利部台中醫院欲做性病檢查;醫院認為女子遭施暴而通報警方,員警循線於翌日凌晨逮捕楊男移送法辦。
一審期間,楊男坦承打人,但辯稱兩人是性交易,並非強盜、性侵;但一審認為,楊男犯罪事證明確,且犯罪情節嚴重,侵害女子身體、財產、行動自由,嚴重危害社會治安。
一審審酌,楊男擔心事跡敗露,還出言恫嚇女子,使女子承受巨大精神痛苦,惡行令人髮指,犯後又捏造性交易辯詞、蓄意毀人名節圖卸刑責,沒有愧色。
一審依強盜強制性交罪,判處楊男有期徒刑12年;另依恐嚇危害安全罪判處楊男5月徒刑,得易科罰金。
案經楊男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審理;楊男仍否認犯罪,遭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楊男針對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最高法院認為,楊男上訴沒附理由而不合法,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編輯:張銘坤)111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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