攝影師約拍涉性騷擾女模 最高法院判5月定讞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21日電)江姓攝影師於109年間約一名未成年女模特兒拍攝寫真,竟假藉調整衣物徒手抓捏女模乳房、乳頭,遭女模提告。一審判江男無罪,二審改判5月徒刑。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定讞。
判決指出,江男於民國109年5月間邀約一名未成年女模外出拍攝寫真,他將女模帶到台北市大安區一處旅店後,要求女模換上性感衣物,又以需要測試光線、姿勢與機器為由,要求女模逐漸褪去身上衣物,拍攝幾乎全裸的猥褻照片。
判決表示,江男未獲得女模同意,假借調整女模身上衣物為由,以徒手撫摸、抓捏方式,觸碰女模乳房、乳頭等隱私部位長達數秒。女模事後報警處理,檢方依強制猥褻罪起訴江男。
江男在法院審理時否認犯行,辯稱女模如果不願意,為什麼後續繼續拍攝照片,甚至有裸體照片;況且2人離開旅館後還一起吃飯並到天橋上拍照,女模回家後還傳訊息謝謝他,一週後還繼續拍照工作。女模直到事發10天後才提告,也令人匪夷所思。
台北地方法院指出,根據女模照片顯示,女模於拍攝過程始終神色自若,表情自然、愉悅,且2小時內拍攝逾100多張的照片,足見雙方工作進展順暢,女模直到10天後才到警局提告,其中緣由啟人疑竇。北院認為罪證不足,判決江男無罪。
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後指出,女模案發時尚未成年,涉世未深、經驗不足,直到向其他拍攝對象、化妝師探詢,才確定自己遭侵犯,因此才報警,並沒有悖於常情。
高院認為,女模即使案發後仍拍攝其他性感照片,在時間點上也與本案無關,江男觸摸女模胸部已逾越分際,但江男沒有以強暴、脅迫等強制行為,改以違反性騷擾防治法論罪,判決江男有期徒刑5月,得易科罰金。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編輯:李亨山)11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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