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離婚重大事由釋憲案 憲法法庭15日言詞辯論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13日電)民法規定,婚姻發生破綻時,僅責任較輕的一方得向責任較重的一方請求離婚,有法官及民眾認為限制憲法保障的婚姻自由,聲請釋憲。憲法法庭訂於11月15日上午9時30分言詞辯論。
民法第1052條第2項但書規定,夫妻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法界人士指出,民法採消極破綻主義,婚姻發生破綻時,僅責任較輕或沒有責任的一方得向責任較重的一方訴求離婚。舉例來說,如果丈夫有外遇,只有妻子可以向法院訴請離婚,丈夫則不行。
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法官朱政坤曾經在1件離婚判決中寫給8歲小孩「父母離婚不是你的錯」引起討論,朱政坤另審理3件離婚官司,認為民法第1052條第2項但書規定有違憲之虞,裁定停止審理後聲請釋憲。
另有梁姓、方姓、高姓民眾也主張,民法第1052條第2項但書規定,不法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22條保障之離婚自主權,有牴觸憲法第7條及第23條疑義,在訴訟確定後聲請解釋案。
憲法法庭受理案件後,梁姓民眾日前具狀撤回聲請,憲法法庭裁定准許,合併其他案件訂於11月15日上午9時30分進行言詞辯論,並開放旁聽及網路直播。
憲法法庭日前也公布爭點題綱,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有該條第1項規定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同條項但書規定:「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上開但書規定是否限制人民受憲法保障之婚姻自由?其理由為何?如認有涉及其他憲法基本權之限制,亦請一併說明。
第2、相關規定是否違反比例原則、平等原則?其理由為何。(編輯:方沛清)111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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