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涉侵占民眾遺失物4萬元 二審仍判2年8月
(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11日電)台北市警察局北投分局林姓偵查佐(停職中)涉嫌侵占民眾遺失的4萬元,一審士院依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財物,判處林男2年8月徒刑;高院今天駁回林男上訴,維持原判。
士林地方檢察署起訴指出,林男自民國106年起負責承辦拾得遺失物業務;108年8月間,民眾拾獲張姓民眾遺失的新台幣5萬元現金、存摺8本,送交北投警分局大屯派出所交給張姓值班員警。
張姓員警隔天將張姓民眾的遺失物送交林姓偵查佐簽收,林男先將存摺寄回銀行,張姓民眾接獲銀行通知後,前往北投警分局欲領回遺失的現金,但林男只發還1萬元,將其餘4萬元據為己有。
張姓民眾離開警分局後深感困惑,向最初受理的張姓員警確認當時民眾送交的金額;張姓員警隨後陪同張姓民眾找林男對質,林男才發還4萬元,案經北投警分局自清移送法辦。
一審士林地方法院審理時,林男否認犯行;承審合議庭調查全案事證,認為林男辯詞顯然是卸責之詞,不足採信,認定林男犯貪污治罪條例的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財物罪事證明確。
合議庭審酌,林男危害官箴並減損公務機關執法的威信,且犯後矢口否認犯行、態度不佳,但犯罪所得在5萬元以下,依法減輕其刑,判處有期徒刑2年8月,褫奪公權2年
案經林男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林男仍否認犯罪,二審認為林男犯罪事證明確,考量他侵占財物僅4萬元,且犯後約1小時即予返還,情節尚非重大,一審量刑並無違誤,今天駁回上訴,仍判處有期徒刑2年8月,褫奪公權2年。可上訴。(編輯:張銘坤)11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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