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康巴士司機猥褻身障女乘客 判刑3年4月定讞
(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1日電)台中市許姓復康巴士司機於車內猥褻身心障礙的女乘客,還製造合意性交易假象,二審依加重強制猥褻罪,判處許男有期徒刑3年4月,案經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歷審判決書指出,許姓男子於民國109年4月間駕駛復康巴士,搭載身心障礙的被害女子前往某協會上課,途中卻將車停在國道3號高架橋下人煙稀少處,對女子上下其手。
許姓男子犯後將新台幣1000元塞進女子皮包,告知「這是秘密,不可以說。」被害女子心情低落,當天中午透過LINE傳送訊息告知友人遭猥褻一事。
被害女子的友人隨即向協會人員回報,但協會人員沒有報警或通報社會局,而是找來女子與女子的母親、許男對質及現場模擬;因被害女子無法順利陳述被害經過,且皮包內有許男提供的1000元,許男趁勢製造性交易假象,企圖施壓讓女子放棄報警。
被害女子數日後向警方報案,案經台中地檢署起訴;許男辯稱雙方是性交易,一審台中地方法院認為許男說詞不可採信,依加重強制猥褻罪判刑4年。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審理,許男改口認罪,請求法院考量他已賠償被害人20萬元,依刑法情堪憫恕規定減輕其刑。
二審認為,許男造成被害女子身心嚴重受創,對人性互相信任感具相當程度危害,且許男犯後以不當辯詞試圖卸責,造成女子二次精神傷害,犯罪情節並無情堪憫恕之處。
二審考量,許男利用駕駛供不特定人運輸的交通工具機會對女子強制猥褻,犯後一再以有付錢為由,意圖將本案導引成性交易,並因此讓被害女子蒙受更大打擊,惡性非輕,而許男已賠償被害人且認罪,改判刑3年4月。(編輯:卞金峰)11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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