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賣毒品案 前調查官獲交保及電子監控防逃確定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31日電)前調查局航基站組長徐宿良涉勾結黑道、監守自盜毒品遭起訴,一審桃園地院多次延押徐男後,日前裁定徐男交保及電子監控防止逃亡。檢方不服提抗告,高院今天駁回抗告而確定。
桃園地檢署偵辦調查局航業處基隆站遺失安非他命6.5公斤案,發現時任航基站組長徐宿良勾結黑道、侵占扣案毒品販賣,獲利超過新台幣1.6億元,去年7月間起訴徐宿良、幫派分張益祥等9人,案件由桃園地方法院審理中。
桃園地院審酌徐宿良、張益祥從民國110年7月30日起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後續自110年10月30日及12月30日、111年3月1日、5月1日、7月1日及9月1日裁定延長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共6次,羈押期間於111年10月31日屆滿。
桃園地院認為2人雖有羈押原因及必要,但因2人所涉罪名,於第一審延長羈押次數以6次為限,考量全案審理進度,24日裁定,徐男及張男各以新台幣100萬元交保及限制出境、限制住居8個月,期間須接受科技設備監控以及定期向桃園地方法院報到。
科技設備監控部分,2人分別於每週一及週四上午10時30分至11時30分之間,持用個案手機拍攝自己面部照片並同步傳送至科技設備監控中心。
檢察官認為原裁定交保金額過低,且科技設備監控方式過於空泛,報到頻率、範圍、強度也不足,無法確保徐男及張男不會逃亡,因此提起抗告。
抗告案由台灣高等法院受理。高院今天裁定抗告駁回,全案確定。
高院指出,依檢察官起訴2名被告的罪名及刑事妥速審判法相關規定,2名被告至多僅能延長羈押6次,確實已屆滿,不得再延長羈押。原裁定已綜合審酌所有情形,並具體敘明2名被告電子報到方式。
高院表示,2人須隨身攜帶科技設備監控中心人員所交付,專用於科技設備監控用途,得與電子腳環或電子手環等科技監控設備搭配使用的手機(個案手機),須於指定時間赴指定派出所,使用個案手機一併拍攝報到地點的機關銜、門牌,再回傳監控中心,由監控中心人員確認完畢才算是完成電子報告,且可依監控中心人員指示重新拍照或為其他行為。
高院指出,原裁定應足以確保2名被告難以逃亡,檢察官抗告主張無理由,應予駁回。(編輯:方沛清)11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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