洽公辱罵區公所人員 法院判需張貼判決書至公告欄
(中央社記者蔡孟妤高雄17日電)高雄市仁武區公所曾姓技士不滿被洽公的吳姓男子辱罵、威嚇,提告求償120萬元及登報道歉,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日前判吳男需賠償6萬多元,並在仁武區公所公告欄張貼刑事判決7日。
判決書指出,民國109年7月6日上午8時許,曾姓技士與吳男發生爭執,吳男出言辱罵三字經,還致電友人說曾姓技士家住鳥松區,「今天要給他處理」,並陸續找了3名友人到洽公處聚集助陣,還拿桌上木製公文盒作勢要丟向曾姓技士。
曾姓技士不堪受辱向吳男提告,在刑事判決有罪後,向吳男求償精神撫慰金新台幣100萬元及因訴訟增加的生活額外支出、醫藥費等20萬元,並要求登報道歉。
吳男認為精神撫慰金100萬元太高,應減為5萬元,並指曾姓技士到身心科就醫與他無關,訴訟造成的生活額外支出也沒有提出單據證明,不應向他求償。另登報道歉等部分,吳男也認為不符比例原則,賠償精神撫慰金已足夠。
橋頭地方法院判決吳男應給付6萬多元,但駁回登報道歉要求,認為雙方均非公眾人物,若登報道歉,反而會使不相干者知悉此糾紛,並非回復名譽必要處分。
曾姓技士不服判決上訴,並另要求吳男需於仁武區公所1樓公告欄、大樹區公所行政大樓1樓公告欄、仁武區灣內里活動中心大門外公告欄,以A4、字型標楷體、大小16的格式張貼刑事判決7日。
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日前判決出爐,吳男仍賠償6萬多元,並需在仁武區公所1樓公告欄以A4、字型標楷體、大小16的格式張貼刑事判決7日,但逾此範圍外,則無依據,反使兩造糾紛擴大,因此駁回,全案可上訴。(編輯:黃世雅)111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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