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店殺警案 曾威豪、劉芯彤各被判刑8年下週發監
(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11日電)喧騰一時的台北巿夜店殺警案,主嫌曾威豪、劉芯彤各遭判處有期徒刑8年定讞。台北地檢署日前已發出傳票,通知曾威豪、劉芯彤18日到案發監執行。
全案起於,曾威豪、劉芯彤於民國103年9月13日凌晨在台北市松壽路某夜店與安管人員發生衝突,蕭叡鴻(判刑13年定讞)糾眾前往尋釁鬥毆;員警薛貞國得知後到場處理,遭曾威豪等「中山好青年」群組成員圍毆致死。
台灣高等法院於106年12月28日針對曾威豪等68名被告作出二審判決,曾威豪等40人被依聚眾鬥毆致人於死罪判刑,其中曾威豪判刑10年,劉芯彤判刑9年,另28人則以在場助勢罪判刑。
68名被告中,林立凡上訴三審於107年3月被駁回,判刑9年定讞,成為此案首名定讞的被告。
案件經一審、二審及三審部分定讞、部分發回;發回部分由高院更一審審理,於去年5月10日宣判。
高院更一審認為,曾威豪等人與薛貞國不認識、沒有恩怨,欠缺殺人動機,主觀上沒有殺人意思,認定曾威豪、劉芯彤等人行為,應以共犯聚眾鬥毆致人於死罪論罪,撤銷改判有期徒刑7年至10年6月不等。
曾威豪、劉芯彤等9名被告均提起上訴,最高法院認為更一審論罪、量刑均無違法,日前駁回上訴定讞。
曾威豪、劉芯彤各被判刑8年確定,其餘7名判刑定讞的被告與刑度分別是,王俊傑7年2月、張昱謙7年、樊豪7年6月、葉品成10年6月、張繼誠7年4月、劉瀚陽7年2月、王思凱8年。(編輯:戴光育)11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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