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淑晶入監未現身報到 新北檢將拘提

(中央社記者沈佩瑤新北20日電)女子張淑晶因一起房屋遭法院強制執行案,指示他人與承租人簽立不實租約,遭判刑8個月定讞。張淑晶原訂今天上午10時至新北地檢署報到執行,但未現身,檢方將拘提。
新北檢襄閱主任檢察官聶眾稍早接受媒體聯訪表示,因張淑晶傳喚未到,將依法簽發拘票,交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執行;至於同案另名遭判7月的黃姓男子則已報到。
一審新北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黃姓男子民國103年向范姓婦人承租房屋,由張淑晶出資改建為隔間套房,2人隨後對外招攬租客;由於黃男因故未支付租金,經范婦提起訴訟,法院104年間判決黃男返還房屋確定。
判決指出,黃男拒不返還,另與張淑晶多次以提起再審、第三人異議之訴等方式拖延強制執行程序的進行,以繼續出租套房賺取租金。
張淑晶甚至明知范婦已於104年取得強制執行名義,涉嫌於106年間夥同黃男,指示黃男的張姓員工冒充出租人與房客製作不實租約,營造房客早於103年即承租的假象。
一審提到,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於106年10月間前往強制執行,不知情的房客即提出承租日期為103年起的不實租約,使司法事務官以租約早於訴訟為由,諭知無法點交。
一審審酌,張淑晶、黃男為圖繼續出租房屋獲取利益,利用房客以不實租約妨害強制執行,犯罪手段、動機實屬惡劣,且矢口否認犯行,各判刑8月、7月;張男判刑5月,緩刑2年。
案經張淑晶、黃男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2人矢口否認犯行。二審認為,一審的事實認定與量刑均無違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且不得上訴而定讞。
另方面,張淑晶涉嫌自102年起出租房屋期間誣告房客,一審新北地方法院判刑8年2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加重判刑9年8月,其中1年2月得易科罰金,案件上訴最高法院審理中。(編輯:李錫璋)110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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