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化國土承洪韌性 經濟部修正開發案出流管制門檻
(中央社記者曾智怡台北5日電)強化國土承洪韌性,經濟部今天修正開發案件適用出流管制規定,一般開發案件出流管制門檻由原本2公頃調整為1公頃;另外,位於都市計畫區的新建建築物,考量公共安全,出流管制門檻調整為更嚴格的0.2公頃,新制即日起生效,並明定1年緩衝期。
因應極端暴雨發生頻率越來越頻繁,行政院揭示「最小淹水面積、最快退水時間、最高安全標準」的新治水目標,經濟部除已提報「因應氣候變遷縣市管河川及排水整體改善計畫」,預計4年投入新台幣1000億元加速系統性治水外,也在今天修正加嚴開發案件出流管制規定。
水利署透過新聞稿表示,土地開發利用若減少透水面積或改變地形,將造成地表逕流增加,鄰近地區淹水風險也隨之提高。民國107年水利法修正,面積達2公頃以上大型開發案須提出「出流管制計畫書」,確保開發單位自行做好排水及滯洪設計,避免開發增加的逕流量全數外排至公共排水系統。
因應氣候變遷,經濟部修正「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核監督及免辦認定辦法」及「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檢核基準及洪峰流量計算方法」,將適用門檻下修,除大型開發案,更多中、小型開發案如市地重劃、物流中心、旅宿、透天宅或學校等,未來也必須提出「出流管制計畫書」。
水利署說明,透過開發單位自行規劃排水及滯洪,出流管制可有效減緩開發造成的排水負擔,讓公共排水在極端暴雨事件中,有更多能力排水,藉此降低可能的淹水風險。
統計全國已核定出流管制開發應分擔滯洪量體,累計逾1600萬立方,約是半座新竹寶二水庫庫容量。新制上路後,未來中、小型開發案亦須依規定落實滯洪,將擴大出流管制效益,提高因應氣候變遷所需的國土調適能力。
同時,為降低新制對開發單位帶來的衝擊,明定為期1年的管制緩衝期,開發單位於緩衝期間依既有開發程序提出申請者,該案即可適用舊制門檻規定。
此外,新制亦務實考量中、小型開發案的淹水風險,並依不同開發規模,採大型「管制」、中型「簡化」、小型「引導」的分級管理方式,簡化小型案件的檢核基準,以「管制從寬、程序從簡、審查從速」3大原則,減輕新制對中小型開發案的影響。
經濟部表示,面對氣候變遷所帶來的極端降雨,出流管制可進一步減緩中、小型開發所造成的公共排水負擔,新制雖加重開發單位責任,但也設計完整的配套措施,未來將與地方政府共同推動,兼顧逕流削減目的及開發實務。(編輯:蘇志宗)114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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