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對利害關係人承作信貸 放寬上限至200萬元
(中央社記者蘇思云台北8日電)金管會今天修正發布「銀行法第33條之3授權規定事項辦法」第2條及同法第32條第2項的解釋令,銀行對利害關係人如員工、大股東做無擔保業務,消費者貸款最多只能做新台幣100萬元,考量銀行風險承擔能力增加,提高上限至200萬元。
金管會今天宣布,修正發布「銀行法第三十三條之三授權規定事項辦法」第二條及同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的解釋令,預計7月10日發布。
金管會銀行局主秘張嘉魁在例行記者會上說明,主要有2項修正,一是針對銀行大額曝險管理,銀行對同一人、同一關係人、同一關係企業放款都分別有限制,不能超過銀行淨值特定比例。
例如,銀行對同一自然人授信總餘額,不能超過銀行淨值3%,其中無擔保授信總餘額不能超過銀行淨值1%,主要目的是避免風險過度集中,但有排除規定,100萬元以下小額放款不用計入授信總餘額。
銀行局官員解釋,銀行實務上若有100萬元以上個人信貸,就要查同一關係人的資料表格,為因應銀行承做個人無擔保放款金額逐年成長,這次參考銀行公會建議,把100萬元提高到200萬元,降低銀行不停查表格的作業成本。
第2,張嘉魁指出,銀行法第32條規定,銀行不得對利害關係人(如行員、大股東等)做無擔保授信,如果要做無擔保放款,只能做消費者貸款100萬元內。
張嘉魁表示,考量此為2004年10月的規定,過去多年來經濟成長、銀行風險承擔能力也增加,因此修正辦法,提高利害關係人無擔保消費者貸款限額到200萬元。(編輯:林淑媛)114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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