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企業籌組控股公司 經部預告修法強化賦稅誘因
(中央社記者劉千綾台北3日電)為提高籌組控股公司意願,經濟部近日預告修正企業併購法,明定為籌組控股公司的證券交易所得,可選擇免予計入轉換當年度基本所得額,至實際轉讓或帳簿劃撥至開設的有價證券保管劃撥帳戶時,再行申報。法案預告14天後,將報請行政院同意,之後將送立法院審議。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表示,為活絡產業發展環境,提升中小企業國際競爭力,協助突破成長瓶頸,鼓勵企業成立發展產業控股公司為一重要政策方向,因此修正企業併購法透過租稅措施方式,提高籌組控股公司意願。
商業署表示,公司得透過股份轉換成立為控股公司,但股東有立即面臨課徵稅賦,影響其換股成立控股公司的意願,這次修法新增條款,明定為籌組控股公司的證券交易所得,得選擇免予計入轉換當年度基本所得額,至實際轉讓或帳簿劃撥至開設的有價證券保管劃撥帳戶時,再行申報。
商業署說明,成立產業控股公司的過程可能是透過與其他新創公司的股份交換,假設控股公司在交換當下的股價為50元,新創公司的股價只有10元,若以一股換一股的交易模式進行合併,新創公司股東成為控股公司股東後,每股所增加的40元須納入單年度的基本所得額。
為提高股東成立控股公司的意願,商業署表示,這次修法重點在於,新創公司股東成為控股公司股東後,可以選擇證券交易所得免予計入股份轉換當年度的基本所得額,但擇定後不得變更,未來實際出售股票後,再以出售時的交易金額計入當年度的所得稅額。
經濟部強調,適用上述條件者須為國發會認定的控股公司,相關規定待國發會公布。此外,控股公司有解散、合併或分割而消滅情事時,應於清算完結的次日或主管機關核准變更登記次日起10日內,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列單申報,對於違反規定者,這次修法也新增罰則。
根據第52條罰則專章,未依限或未據實申報者,稅捐稽徵機關除限期責令補報外,處新台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經稅捐稽徵機關限期責令補報,屆期未補報者,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編輯:潘羿菁)114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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