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部門使用生成式AI 9大指引草案出爐
(中央社記者張璦台北19日電)生成式AI熱潮衍生倫理法治風險,國科會18日發布公部門使用參考指引草案,9點內容中,包括明定製作機密文書應由業務承辦人親自撰寫,禁止使用生成式AI,也不得向生成式AI詢問可能涉及機密業務的問題,或蒐集、處理個資。
AI(人工智慧)浪潮來勢洶洶,相關應用發展迅速,國科會主委吳政忠曾坦言,當ChatGPT等生成式AI走入民眾日常,將對人文社會產生相當大影響,確實需布局相關法規、指引。
吳政忠日前指出,AI基本法持續在布局、研議當中,「公務機關使用生成式AI參考指引」會先釋出,提供公部門方針準則。
根據國科會18日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上,發布的「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構)使用生成式AI參考指引」草案,各機關得視使用生成式AI的業務需求,參酌參考指引,另訂使用規範或內控管理措施。
國科會指出,因AI發展日新月異,後續將觀察全球AI發展趨勢與因應作為,及各機關於人工智慧應用推動情形,持續滾動修正參考指引。
現階段釋出的草案共有9點指引,首先,明定生成式AI產出資訊,仍需業務承辦人就其風險進行客觀且專業的最終判斷,不得取代業務承辦人自主思維、創造力及人際互動。
再者,製作機密文書應由業務承辦人親自撰寫,禁止使用生成式AI。所謂「機密文書」,為行政院「文書處理手冊」所定的國家機密文書及一般公務機密文書。
第三,草案指出,公務機關業務承辦人不得向生成式AI提供涉及公務應保密、個人及未經機關同意公開的資料,也不得向生成式AI詢問可能涉及機密業務的問題,或運用生成式AI蒐集、處理個資。
第四,草案明定,各機關不可完全信任生成式AI產出的資訊,也不得以未經確認的產出內容,直接作成行政行為、或作為公務決策的唯一依據;第五,各機關使用生成式AI作為執行業務或提供服務輔助工具時,也應適當揭露。
第六,使用生成式AI應遵守資通安全、個人資料保護、著作權與相關資訊使用規定,並注意其侵害智慧財產權與人格權的可能性。各機關得依使用生成式AI的設備及業務性質,訂定使用規範或內控管理措施。
第七,各機關應就所辦採購事項,要求得標的法人、團體或個人注意這一參考指引,並遵守各該機關所訂定的規範或內控管理措施。
第八,公營事業機構、公立學校、行政法人及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使用生成式AI,得準用此參考指引;第九,行政院及所屬機關以外的其他機關,得參照參考指引,另訂各該機關使用生成式AI規範。(編輯:張均懋)112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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