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投資收益為子女買外幣保單 補稅近800萬元
(中央社記者張璦台北9日電)國稅局今天表示,有民眾以海外投資收益,繳納子女投資型保單保費,被追繳贈與稅新台幣224萬餘元,且由於繳保費的錢來自海外營利所得,民眾卻未依規申報基本所得額,被補徵所得基本稅額545萬餘元並處以罰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官員今天在記者會中表示,個人海外投資取得的營利所得,應列入個人基本所得額,在辦理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時,併同申報;如果無償為子女購買國內外幣投資型保單,也要記得申報贈與稅。
中區國稅局官員指出,近期查獲一名長年從事海外投資的民眾,在民國109年度將取得的海外營利所得,直接為自己、配偶及4名子女購買國內的外幣投資型一年期躉繳保單。
其中,民眾為4名子女各繳納保險費21萬美元,應視同贈與子女4人共84萬美元,折算約新台幣2461萬餘元,扣除當年度的贈與免稅額220萬元後,核定漏報贈與淨額2241萬餘元,而民眾經國稅局通知,已在期限內補申報及繳納贈與稅224萬餘元。
同時,官員指出,這名民眾繳納保險費的資金,源自於其海外營利所得,除上述繳納子女保險費84萬美元,再加計繳納本人及配偶保險費32萬美元,核定民眾109年度海外營利所得合計116萬美元,折算新台幣約3398萬餘元,民眾未依規定申報個人基本所得額,經補徵所得基本稅額545萬餘元並處罰鍰。
官員表示,目前裁罰金額尚未出爐,但該名民眾補繳的贈與稅、所得基本稅額與罰鍰,合計料突破千萬元。
中區國稅局提醒,民眾若當年度有海外所得,應依規定申報,如果有以境外金融帳戶資金替子女繳納國內的外幣投資型保單保費,也應申報繳納贈與稅;如果發生短漏報,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儘速補報及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以免遭受處罰。(編輯:潘羿菁)112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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