壽險業適用金融資產重分類 金管會:須符合3條件
(中央社記者謝方娪台北11日電)壽險業淨值蒸發危機,可望透過金融資產重分類解決,不過金管會指出,必須符合至少3大條件,即必須符合IFRS 9相關規範、必須依會研基金會參考指引辦理、公司管理階層與簽證會計師必須共同考量判斷。
股債市震盪,壽險業面臨空前淨值風暴,近日有壽險業者提出盼依會計公報「經營模式改變」啟動資產重分類,將原本放在OCI(其他綜合損益)項下長期持有債券部位,改放到AC(攤銷後成本)項下,避免評價波動影響淨值。
金管會保險局副局長張玉煇今天在例行記者會指出,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10月7日已回函提供參考指引,保險業若擬進行金融資產重分類,應依IFRS 9相關規範、會研基金會參考指引辦理,金管會並將要求保險業提列特別盈餘公積,避免資產重分類後使保險業分派股利增加。
至於金管會要求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依據,將依淨值恢復程度全數要求提列,或僅要求依一定比率提列,張玉煇回應,後續金管會將發布函令清楚說明。
張玉煇表示,個別公司能否進行資產重分類,仍應由公司管理階層與簽證會計師共同考量實際對金融資產管理模式及相關事證進行判斷,管理階層須能清楚解釋經營模式改變合理性及留存佐證,相關程序及資訊揭露應依保險法及證交法規定辦理。
張玉煇指出,面對急遽變化的國際經濟金融情勢,維持金融穩定及維護保戶權益是金管會首要任務,金管會將持續關注保險業財務業務情況,要求業者維持良好清償能力。
根據會研基金會回函,主旨是針對「保險業因國際經濟情勢劇變致生管理金融資產的經營模式改變所衍生金融資產重分類疑義」,換言之,銀行及證券業無法適用此指引進行金融資產重分類。
至於產險業是否一體適用,張玉煇坦言,會研基金會指引是針對保險業資產及負債面不匹配進行解釋,不過有特別強調負債面採用歷史成本,這部分壽險業很明顯,產險業應比較沒有這樣的問題。
張玉煇指出,若壽險業進行金融資產重分類,不必向金管會報准,因此屬於會計政策,並非金管會監理措施。
不過,若公司確定經營模式變更,要進行金融資產重分類,屬於重大影響,即為重大訊息公告範圍,金管會證期局副局長張子敏指出,無論上市櫃公司或公開發行公司進行金融資產重分類,均有一定重訊規定,例如須在董事會決議後一定時間內發布重大訊息。(編輯:張均懋)11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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