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貞秀身分協商無共識 韓國瑜:最終認定前應尊重其職權
(中央社記者陳俊華台北11日電)立法院長韓國瑜今天就民眾黨立委李貞秀身分認定相關事宜,召集朝野協商。韓國瑜最後表示,事實、法律有待釐清,相關事實查明及司法最終判決前,有鑒於李貞秀已完成就職宣誓,其立法委員身分及職權行使,應該予以尊重。
針對陸配李貞秀擔任民眾黨不分區立委資格爭議,韓國瑜下午召集黨團協商,並邀內政部長劉世芳、陸委會主委邱垂正、中選會代理主委吳容輝等人列席。
劉世芳表示,依內政部主管的國籍法第20條,公職人員在就職前一日應出具放棄國籍申請書,內政部收到申請書的一年內完成放棄,而立委的解職機關是立法院。目前內政部還沒收到李貞秀提報是否放棄中華人民共和國籍的任何證明書,「既然還沒收到,她(李貞秀)沒辦法依國籍法擔任立法委員」。
邱垂正說,李貞秀不符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登記參選的資格。陸配取得定居資格後,仍保留中國戶籍的話,依兩岸條例仍屬中國大陸人民,不符合兩岸條例的參選資格,具中國大陸戶籍者為中國大陸人民;國人不得在中國大陸設立戶籍,違者註銷在台戶籍登記、喪失台灣人民身分及法律權利。
邱垂正指出,中國大陸人民未在台灣設有戶籍滿10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因此兩岸條例第21條的適用前提,必須是該員已在台設籍、且不具雙重戶籍才可起算在台設籍10年的期間。參選人登記時若仍具中國大陸人民身分,依法就不具有參選資格。
邱垂正說,若參選人登記時具中國大陸人民身分,其台灣人民身分就會有爭議,也違反兩岸條例單一戶籍制度,自然無法起算設籍滿10年期間、不具參選資格。李貞秀雖於民國88年在台設籍,但直到114年3月才繳交喪失中國大陸戶籍的證明。
邱垂正表示,政府確認李貞秀從結婚來台到114年3月前,都沒向海基會或移民署提出任何註銷中國大陸戶籍的證明文件。李貞秀在112年底列為不分區立委名單,當下也未向移民署提出繳付喪失中國大陸戶籍證明,身分轉換程序並未完成,事證明確。政府依法行政,法律上並無任何爭議。
吳容輝說,中選會是依公職人員選罷法規定來完成6位立委遞補,現在如果發現其自始資格有問題,就會提到新成立的委員會審議、討論。
民進黨團幹事長莊瑞雄表示,國籍法、兩岸條例規定很清楚,李貞秀自始就沒有參選資格,這議題應該是韓國瑜要傷腦筋、發揮智慧,今天不是要剝奪誰,而是是否符合資格、可不可以擔任立委的問題。
國民黨團首席副書記長許宇甄說,李貞秀應適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內政部引用國籍法已逾越憲法。李貞秀1999年就獲准在台定居、設立戶籍,同時註銷大陸戶籍,去年3月李貞秀申請的是證明文件,並不是辦理除籍,就職前就已完成行政補件。如果認為法律有漏洞就應修法解決,而不是依法遞補後才進行政治追殺。
民眾黨團總召陳清龍表示,如果政府認定陸配是外國人,當然就採用國籍法規定,但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無法用國籍法處理,所以才會有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且特別法優於普通法。若依內政部、陸委會的論述要依國籍法處理,「請問陸委會有存在的必要嗎」。
民進黨團書記長范雲說,立委宣誓前要自己親簽一張表格,說明是否具有外國國籍,立法院應公布李貞秀的資料。立法院人事處表示,在李貞秀就任前就已請李貞秀填具回覆書,當事人圈選只有中華民國國籍、不具有外國國籍。
經過將近1小時的協商,最後韓國瑜表示,已經充分討論,本次協商黨團無法達成共識,又有事實、法律有待釐清之處,在相關事實查明之前,以及司法最終判決之前,有鑒於李貞秀已完成就職宣誓,其立法委員身分及職權行使,應該予以尊重。(編輯:萬淑彰)115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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