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貞秀案提當選無效之訴?政院:可提機關僅選委會
(中央社記者高華謙、賴于榛台北5日電)傳出公部門將就陸配李貞秀擔任民眾黨不分區立委資格爭議提起當選無效之訴。行政院發言人李慧芝今天說,根據公職人員選罷法121條,在此爭議中可以提出當選無效之訴的機關只有選舉委員會。
李貞秀擔任立委資格爭議持續延燒,自由時報報導,公部門將向法院提出當選無效之訴。
行政院今天舉行院會後記者會。媒體詢問,提當選無效之訴的機關是陸委會還是中選會,以及李貞秀2025年3月才放棄中國戶籍,行政部門應在事前就掌握李貞秀戶籍狀況,反應是否慢半拍。
李慧芝表示,根據公職人員選罷法121條,在此爭議中可以提出當選無效之訴的機關只有選委會;針對個別立委參選資格或就職的相關疑慮,行政機關都是依法任命與辦理,內政部1月28日就函請立法院秘書長要依法辦理立委就職,沒有慢的問題。
李慧芝表示,陸委會先前也說明,正與內政部與中選會檢討制度,政院尊重中選會認定,也希望立法院儘速行使中選會人事同意權,讓中選會正常運作。
內政部政務次長董建宏補充,針對國籍法部分,內政部已3次函請李貞秀與立法院秘書長周萬來,提醒就職前應提出放棄國籍的書面證明,但周萬來2月13日回函並未提供相關書面證明,因此內政部到目前仍未收到李貞秀辦理放棄國籍的證明文件,根據國籍法第20條規定,立委解職由立法院依規定處理。
董建宏說,至於定居部分,李貞秀是在1999年在台定居,但在移民署通知後,李貞秀才在2025年3月繳交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的註銷中國戶籍公證書,因此在此之前,李貞秀未曾提出相關證明、身分也未完成轉換。
此外,董建宏指出,依據選罷法第29條,若發現候選人資格不符,當選後依121條規定,行政機關的選委會可以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9條規定,候選人名單公告後,經發現候選人在公告前或投票前有資格不合規定、或不得登記為候選人等狀況,投票前由選舉委員會撤銷其候選人登記;當選後依第121條規定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1條規定,當選人有第29條第1項所列各款之1或第2項規定情事者,選舉委員會、檢察官或同一選舉區的候選人得以當選人為被告,在其任期或規定日期屆滿前,向該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的當選人,有前項情事時,其他申請登記的政黨也得提起當選無效之訴。(編輯:翟思嘉)115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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