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動保法修法 用詞定義立委無共識擇期再審
(中央社記者林敬殷台北28日電)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今天審查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僅通過修正第1條,其餘包括是否設置動物保護警察、用詞定義等,均因朝野立委與農業部意見分歧,無法達成共識,審查會決議另定期繼續審查。
審查會通過行政院版第1條修正動議,初審條文規定,動物為具感知能力之生命,為尊重動物生命及保護動物、增進動物福利,促進負責任且符合動物需求之飼養文化,培養國民尊重生命之意識,從而促進人類與動物和諧共存,特制定本法。
接下來的第2條,民進黨立委蘇巧慧主張設置動保警察。農業部長陳駿季表示,是否設置動保警察,需與內政部討論,院版則是在中央與地方設置動保官,並賦予動檢員有權力進入民宅。
審查會決議,院版的動保官是規定在第23條,屆時討論到時,再與是否設置動保警察一併討論,條文暫保留。
進入到第3條有關用詞定義時,院版僅修正「虐待」的定義,新增「作為或不作為方式」,而朝野立委則有不同提案,民眾黨團新增動物安養長期照護,民進黨立委賴瑞隆增加寵物用品,同黨的張雅琳及蔡易餘增加衝突熱區,蔡易餘另新增飼主為定時定點餵食之人等,另有多位立委在動物的定義上新增非脊椎動物。
陳駿季指出,修法要有可執行性,否則無法做到位,將造成負面循環。如果定時定點餵養被視為飼主,一旦定義後就會牽連到後續的責任與義務,而執行面上又不可能一直蹲點舉證,執行上會很困難,這部分因為各方尚無共識,建議先不入法。
經朝野協商後,陳駿季允諾會與提案的立委、不同利害關係的團體持續溝通。審查會主席、國民黨籍召委楊瓊瓔裁示,另定期繼續審查。(編輯:林興盟)115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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