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土方入農地按現有農發條例進行 沒有要修法
(中央社記者高華謙台北26日電)外界質疑內政部將開放營建剩餘土石方入農地。內政部政務次長董建宏澄清,土方管理新制是要取締並禁止非法土方棄置於農地,因此關於土方入農地一定按現行農發條例進行,沒有要修法,內政部維護國土與農地安全的角度與農業部一致。
高雄美濃大峽谷案引發各界重視,內政部國土署今年1月1日起實施營建剩餘土石方全流向管理政策,但引發業者強烈反彈,質疑最終去化場所嚴重不足等。
國土署14日舉行記者會說明精進對策,國土署營建管理組長李守仁針對土方最終去處,提到「各縣市低窪地與農地改良回填」等5種方式,並強調農地改良回填必須是符合農業發展條例規定乾淨土方才能進行。
外界質疑,國土署在記者會中的簡報中寫到,土石方最終去處、以及土方最終運送地點包含「農地改良回填」,質疑將開放營建剩餘土石方可以入農地,引發環保團體與各界重視。
內政部政務次長董建宏今天上午出席都更案簽約典禮後接受媒體聯訪時說,土石方進農地的條件,本來就須依農發條例、以及各縣市政府的自治規則進行,內政部這次是要取締非法傾倒,禁止非法土方棄置於農地,以保障國土安全,因此一定是按照現行農發條例進行,沒有要修法,這段時間已積極與地方政府協調。
針對農發條例規範,董建宏表示,營建土石方中,有些土方本來就是農地的土,例如台中市第7期市地重劃區過去是優良農地,在營建開發過程中,有些土方經過安全檢查、沒有疑慮時,會回到暫置場,由農民依據相關規範申請回填,這都是依法行之有年、且可以做的事。
董建宏說,內政部與農業部站在維護國家國土與農地安全的角度,行為一致,並沒有任何改變。
內政部先前也透過新聞稿澄清,農發條例主管機關為農業部,其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營建剩餘土石方不得回填農地,內政部從未要求農業部修法。
內政部說,現行規定,農地改良回填的土方是要適合農作物種植的土壤,且不得含有砂、石、磚、瓦、混凝土塊等事業廢棄物或其他有害物質,並附相關學術或試驗研究單位出具的檢驗報告證明文件,由農民依照農業用地申請改良作業要點相關規定,向地方政府申請核准後,才可回填土壤,以確保農業環境及兼顧農民耕作需求。(編輯:蘇志宗)115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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