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科園區條例修法三讀 確保花卉業者進駐園區權益

(中央社記者王承中台北20日電)立法院會今天三讀增訂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15條之1,民進黨立委陳亭妃說,修法核心在於解決台南蘭花園區業者因花卉創新園區面臨身分限制,讓修法前已有進駐事實的業者比照辦理,確保權益。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日前審查陳亭妃所提「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增訂第15條之1條文」草案。
當時列席備詢的農業部長陳駿季表示,依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規定,園區事業應為依公司法組織的股份有限公司。但目前進駐花卉創新園區業者共68家,其中自然人及獨資商號達40家,多為長期在地經營的小型蘭園。為顧及既有業者信賴保護,農業部提出修法。
陳亭妃表示,台南後壁花卉創新園區進駐廠商共68家,但有多達40家業者屬自然人或獨資商號,礙於現行條例規定僅限「股份有限公司」組織進駐,導致小型私人企業進駐時面臨困難。此次修法核心在於解決台南蘭花園區業者,因為花卉創新園區所面臨的身分限制。
陳亭妃表示,她提案修法要求具備「追溯效力」,讓在修法前已有進駐事實的業者能比照辦理,確保過去身分與權益不受影響。對此,陳駿季表達支持。
立法院會上午三讀修正通過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增訂第15條之1條文,明定地方農業科技園區於此次修正條文施行前,經主管機關依規定報經行政院核定納入為主管機關管理之園區者,其納入管理前原核准進駐的園區事業,得繼續依其原核准進駐的資格條件進駐園區,不受現行條文所定園區事業組織型態規定的限制。
對於在修法前,如果園區業者已有發生繼承事實的情事,為落實對農民信賴保護及維護產業安定,使既有園區業者能安心傳承經營,三讀條文也明定,前項核准進駐園區的事業屬自然人或獨資商號者,發生繼承事實或贈與配偶或直系血親二親等內卑親屬,由繼承人或受贈人申請進駐園區時,也不受現行條文所定園區事業組織型態規定的限制。(編輯:萬淑彰)115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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