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科園區條例修法初審通過 陳亭妃:確保原業者權益
(中央社記者王承中台北7日電)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增訂第15條之1條文草案,民進黨立委陳亭妃指出,修法核心在於解決台南蘭花園區業者因花卉創新園區所面臨身分限制,讓修法前已有進駐事實的業者比照辦理,確保其權益。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今天審查民進黨立委陳亭妃所提的「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增訂第15條之1條文草案」。
列席備詢的農業部長陳駿季表示,目前進駐花卉創新園區業者共68家,其中自然人及獨資商號達40家,多為長期在地經營的小型蘭園。依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規定,園區事業應為依公司法組織的股份有限公司。
陳駿季指出,為顧及既有業者信賴保護,農業部提出修法,明定納管前經台南市政府核准進駐者,得續依原核准資格條件進駐,草案已在去年10月函陳行政院並送立法院審議中。
陳亭妃表示,此次修法核心在於解決台南蘭花園區業者,因為花卉創新園區所面臨的身分限制。
她指出,台南後壁「花卉創新園區」進駐廠商總共有68家,但有多達40家業者屬自然人或獨資商號,礙於現行條例規定僅限「股份有限公司」組織進駐,導致小型私人企業進駐時面臨極大困難。
陳亭妃表示,她提案修法要求具備「追溯效力」,讓在修法前已有進駐事實的業者能比照辦理,確保其過去身分與權益不受影響。對此,陳駿季表達支持。
最終,經濟委員會初審通過陳亭妃所提修正動議,增訂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15條之1條文。
初審條文明定,地方農業科技園區於本次修正條文施行前,經主管機關依規定報經行政院核定納入為主管機關管理之園區者,其納入管理前原核准進駐的園區事業,得繼續依其原核准進駐的資格條件進駐園區,不受現行條文所定園區事業組織型態規定的限制。
對於在修法前,如果園區業者已有發生繼承事實的情事,為落實對農民信賴保護及維護產業安定,使既有園區業者能安心傳承經營,初審條文也明定,前項核准進駐園區的事業屬自然人或獨資商號者,發生繼承事實或贈與配偶或直系血親二親等內卑親屬,由繼承人或受贈人申請進駐園區時,也不受現行條文所定園區事業組織型態規定的限制。(編輯:翟思嘉)115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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