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青年基本法 設百億青年發展基金
(中央社記者林敬殷台北26日電)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青年基本法,規定青年指18歲以上35歲以下之國民,並將18歲公民權入法。至於青年發展預算,院會通過藍白黨團提案,設置青年發展基金新台幣100億元,並設立基金管理會,專家學者與青年代表佔1/2以上。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8月14日初審完成青年基本法草案,經12月18日委員會協商,下午由立法院長韓國瑜召集黨團協商,朝野對於青年發展經費無法達成共識,送交院會表決處理。
三讀條文規定,中央政府為辦理青年發展相關事項,應設置青年發展基金新台幣100億元,並於本法施行後5年內分年編列預算。基金來源包含中央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基金孳息,人民、事業或團體之捐助等,並設立青年發展基金管理會,置委員13人至15人,其中學者專家及青年代表人數合計應占全體會議人數1/2以上,任期2年,期滿得續聘,產生程序由行政院提名候選人,立法院推舉組成之審查委員會,經全體審查委員會委員1/2以上之同意後,送請行政院長聘任。
三讀條文規定,本法所稱青年,指18歲以上35歲以下之國民。關於18歲公民權,規定政府應保障18歲之青年有依法行使選舉、罷免、創制、複決之權,並於本法施行之日起2年內完備相關法制。
三讀條文明定,行政院應設置青年事務發展會報,會報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青年代表應廣納不同背景青年,不得低於委員總數之1/2,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1/3,並含括各族群為原則。
三讀條文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中央主管機關每4年擬訂青年政策白皮書。行政院每4年召開全國青年會議,廣納各界意見,研議全國青年發展事務。政府應每4年公布針對青年現況之統計。
至於多位立委提案訂定青年日,經朝野協商決議未訂定特定日期,三讀條文規定,政府應訂定全國青年日,以支持青年並提升各界對青年議題之關懷。(編輯:萬淑彰)114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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