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吹戰爭最高罰100萬 馬永成:依國際公約訂定
(中央社記者賴于榛台北18日電)行政院會今天通過修訂國家安全法第4條,增訂鼓吹戰爭言論最高可行政裁罰新台幣100萬元。行政院政務委員馬永成表示,修法主要是根據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0條第1款規範,任何鼓吹戰爭的宣傳都應以法律加以禁止。政委林明昕則說,顧及言論自由未有刑責,而是採取行政裁罰。
行政院會今天討論、通過攸關國安17項因應策略的國家安全法、陸海空軍刑法、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等4項修法草案,針對現役軍人、退役軍人、公務員以及全體國人進行規範修正,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
國家安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鼓吹戰爭言論的行政裁罰,明定任何人不得以文字、圖畫、聲音、言語、影像、電磁紀錄或他法;公開鼓吹、倡議或支持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境外敵對勢力對中華民國發動戰爭或採取非和平手段消滅中華民國主權。
媒體在政院會後記者會關注,修法是否肇因於近日部分陸配發表武統言論所致。馬永成在記者會解釋,部分與此有關,但政府主要是根據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0條第1款規範,也就是任何鼓吹戰爭的宣傳,包含鼓吹台灣攻打其他國家,都應以法律加以禁止來推動修法內容。
至於將相關訊息傳給家人是否也可能觸法,馬永成說明,主要針對的是公開鼓吹、倡議戰爭,在此之外則非條文規範內容,但如果是串連式的組織勾連、行為結合,那是國安法另外規範的部分。
林明昕補充表示,修法顧及言論自由沒有刑責,除非是在很大的群組或是公開鼓吹戰爭,否則不會涉及此條規範,而刑法判例對「公開」的認定已經有很多累積的先例,足以判斷何謂公開。
針對如何發現相關違法言論,林明昕說,修法沒有明定要經檢舉,一般來說,有人檢舉或是機關得知後,經討論應處理都會處理,內政部也不會整天在網路上瀏覽當網路警察。(編輯:林淑媛)114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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