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初審 公司登記後應參加勞動權益講習
(中央社記者林敬殷台北6日電)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今天審查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僅通過國民黨立委牛煦庭提案新增第387條之1,公司登記後應參加勞動權益講習,及公布6個月後施行等2條文,其餘條文因未達共識予以保留,另定期繼續審查。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今天審查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商業登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能源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由於經濟部認為,公司法規範全國所有公司治理的法律,與企業經營運作及股東權益息息相關,為求謹慎,對於朝野立委所提的修正條文,均持保留態度。
包括國民黨立委鄭正鈐提案修正公司法第160條,針對數人共有股份時,共有人如何推定一人行使股東權利之問題,主張從共識決改為多數決,或是朝野立委針對公司法第387條的提案,即公司登記得委任代理人中加入記帳士,經濟部與立委未達共識,審查會主席、國民黨立委楊瓊瓔裁示,經濟部於3個月內與相關部會、團體及立委討論後提出版本,條文暫保留另定期處理。
此外,包括股東常會、股東臨時會過戶閉鎖期是否縮短、公司章程明定員工酬勞之加薪比率不得低於同業平均加薪比率等修法提案,條文均保留。
唯獨牛煦庭的提案,要求公司登記前檢附已參加勞動權益講習證明文件,後經朝野協商後,審查會通過朝野立委共提的修正動議,條文明定,公司於申請設立登記後,應參加各級政府機關或其指定非營利組織辦理之勞動權益講習;中央主管機關應於資訊網站註記公司參加第一項勞動權益講習與否之情形。
楊瓊瓔最後在審查會裁示,公司法保留的條文,另定期繼續處理。
牛煦庭就公司法的提案,亦在商業登記法同步提出修正,審查會則比照公司法的修正動議,一併通過。
至於能源管理法部分,經朝野立委協商後同意,經濟部於1個月內提供報院版本與立委提案的對照表送至委員會,立委提案條文暫報留,另定期繼續審查。(編輯:蘇志宗)114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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