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籍申請定居須註銷護照 海基會:按程序驗證
(中央社記者李雅雯台北31日電)內政部公告新制,陸籍人士申請在台定居,必須附上未申領持用或已放棄(註銷)大陸護照證明公證書。海基會今天表示,相關文件必須走公證程序,將多宣導新制作法。
內政部公告「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新制,要求陸籍人士申請在台定居,除了繳交喪失原籍證明外,必須附上未申領持用或已放棄(註銷)大陸護照證明公證書。
海峽交流基金會(海基會)31日下午召開背景說明會,由秘書長羅文嘉主持。
羅文嘉表示,海基會配合政府政策、法令規範辦理,中國大陸任何文書若要在台灣使用,由於涉及政府法律效力,必須經過公證程序;內政部新規要求陸籍人士申請在台定居必須有放棄或註銷大陸護照證明文件,也需要經過公證程序。
羅文嘉指出,後續將觀察、統計實務處理狀況,再把執行情形回報給政策制定單位。
大陸委員會(陸委會)副主委兼發言人梁文傑在8月表示,關於中國大陸會不會發給未申領持用或已放棄(註銷)大陸護照的證明,目前確實沒有看過實例,倘若未能取得,可另以具結替代。
梁文傑強調,具結一定要誠實以告,倘若確實持有大陸護照,將會要求當事人剪角護照;後續若發現當事人使用大陸護照出國等,將會影響其在台定居身分。(編輯:楊昇儒)114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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