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職安法 負責人職場霸凌最重罰100萬
(中央社記者郭建伸台北30日電)立法院衛環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職安法修正草案,明定職場霸凌定義、防治措施,以及雇主接獲申訴後採取措施;雇主接獲申訴後必須通報,若最高負責人經認定有職場霸凌行為,最高處新台幣100萬元罰鍰。
近期社會發生多起職場霸凌事件,引發外界關注職場霸凌防治法制不足。為強化勞工保障,行政院會8月通過職業安全衛生法修正草案,增訂「職場霸凌防治」專章,明訂職場霸凌定義,函請立法院審議。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9、30日排審職安法修正草案,朝野立委經過2天討論,今天完成初審。
初審通過條文增訂職場霸凌防治專章,明定職場霸凌是指勞工於勞動場所執行職務時,事業單位人員利用職務或權勢等關係,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持續以冒犯、威脅、冷落、孤立、侮辱或其他不當言詞行為,導致身心健康遭受危害,而情節重大者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
初審通過條文明定,雇主應採取必要措施防治職場霸凌,若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規模,應訂定職場霸凌防治措施、申訴及懲處規範,並於工作場所公開揭示;若僱用勞工為10人以上,應訂定職場霸凌申訴管道,並於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初審通過條文明定,雇主若接獲勞工申訴遭受霸凌,應避免霸凌情形再度發生,且視需求與情節提供諮詢或必要的協助及保護措施,並進行協調或調查;若接獲被霸凌勞工申訴,雇主應於主管機關指定網站登錄,事件處理結果也應登錄網站,避免選擇性通報。
初審通過條文明定,雇主對職場霸凌事件調查應秉持客觀、公正、公平原則,調查時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與答辯機會,若僱用勞工達到一定規模,應組成調查小組,小組外聘成員比例不得少於1/2。
初審通過條文明定,勞工遭受職場霸凌應向雇主提起申訴,若被申訴人為最高負責人時,得逕向縣市主管機關提起申訴,而縣市主管機關得請專業人士或民間團體協助,調查小組外聘成員比例同樣不得低於1/2。
初審通過條文明定,若雇主對職場霸凌事件調查結果經認定違反相關準則,且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者,主管機關、勞動檢查機構得要求重新調查,雇主不得拒絕。
初審通過條文明定,若雇主知悉勞工遭霸凌,卻未採取相關協助或調查機制,可處3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罰鍰;若最高負責人經認定有職場霸凌行為,則處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此外,為遏止不法行為,初審通過條文也提高針對雇主違規的刑事罰刑期、罰金及行政罰鍰上限額度。以刑事責任而言,若發生死亡職災,刑期上限由3年提升至5年,罰金上限由30萬元提高為150萬元;若發生3人受傷職災,刑期上限由1年增至3年,罰金上限也由18萬元提高至100萬元。
行政罰部分,若違反管理措施,初審通過條文明定罰鍰上限則由15萬元提升至75萬元;若雇主違反安全設施,政院版草案原明定罰鍰增至150萬元,不過初審通過條文修正為可處5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編輯:蘇龍麒)114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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