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申請在台定居應交放棄護照公證書 10/31上路
(中央社記者高華謙台北30日電)內政部今年7月預告修法,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在台灣地區定居,應備文件除了喪失大陸地區戶籍證明公證書外,應繳附未申領持用或已放棄(註銷)大陸地區護照證明的公證書;經法規預告期後,內政部昨天發布命令,修法自明天起生效。
為落實總統賴清德針對中國威脅提出17項因應策略,內政部今年7月預告修正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30條、第31條。根據修正草案,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在台定居,原本應提交「喪失原籍證明」,經修正後則改為應提出「喪失大陸地區戶籍及未申領持用或已放棄(註銷)中國護照證明的公證書」。
內政部指出,這是為落實賴總統今年3月宣示的「5大國安統戰威脅及17項因應策略」中,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台定居,應確實依法放棄大陸地區戶籍與護照,不能兼具雙重身分。
內政部說,又依大陸委員會函釋,有關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第5項第3款的「提出喪失『原籍』證明」,是指不能保有大陸地區人民身分,也就是兩岸關係條例第9條之1例示,包含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領用大陸地區護照等足以表彰具大陸地區人民身分的證明,避免實務上有大陸地區人民在放棄(註銷)大陸地區戶籍後,仍申領持用大陸地區護照,造成兩岸身分認定混亂。
內政部指出,因此,配合修正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將「喪失原籍證明」修正為「喪失大陸地區戶籍及未申領持用或已放棄(註銷)大陸地區護照證明」。(編輯:蘇志宗)114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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