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域風機頻惹議 立院法制局籲主管機關建立選址規範
(中央社記者陳俊華台北29日電)近期在台東、宜蘭、屏東都發生業者擬設置陸域風機,引發地方反彈。立法院法制局報告指出,台灣對陸域風力機設置地點欠缺整體性國土規劃,建議參酌德國法制,建立陸域風力機選址規範。
根據立法院法制局「陸域風力機選址管制相關法制之研析」報告指出,近期有再生能源業者規劃在東海岸線設立58座陸域風力機,經民眾發起成立「東海岸反風電自救會聯盟」,已有3523人連署反對該計畫,認為將破壞海岸完整性、干擾居民生活與健康、不利觀光旅遊業發展等,呼籲業者立即停止開發。
報告表示,另有再生能源業者規劃在宜蘭海岸設置14部陸域風力機、屏東縣楓港溪沿岸設置9座陸域風力機等,同樣因在地居民與團體反對,認為恐影響蘭陽溪口國家級重要生態濕地、水鳥保護區、在地農業環境。
報告說,此突顯陸域風力機的「鄰避現象」爭議及選址機制問題。德國陸域風力機的設置數量領先其他歐洲國家,依「國土規劃法」主管機關在擬定全邦性及區域計畫時,可透過編定「優先區」、「保留區」及「適用區」等不同類型,進而對風電等供應性基礎建設的設置地點進行集中規劃。
報告指出,以陸域風力機為例,「優先區」指風電得優先於該區域內設置;「保留區」指風電須與其他同具國土重大意義的利用態樣相權衝,並不具絕對優先性;「適用區」指風電僅能在該區域內設置,其他地點則禁止設置,具專屬性。
報告表示,整體而言,德國透過國土規劃制度,由政府先行編定陸域風力機的適合區域及禁設區域,避免再生能源業者隨意選址,以減少對居民權益、土地利用及生態保護等公共利益衝突。
報告說,台灣對陸域風力機的設置地點欠缺整體性國土規劃,幾乎所有類型的使用地,都可能設置陸域風力機;「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及「電業法」對於再生能源發電業申請籌設許可,主要關注申請案是否備齊「環境影響評估證明文件」,並無明確設立標準。
報告表示,再生能源發電業申請籌設許可准駁的核心關鍵,為業者是否已完成環評程序,導致民間個案爭議衝突不斷,甚至發生經濟部就個案發函要求業者審慎評估場址,以及環境部明確表態不支持開發的罕見現象。
立法院法制局指出,主管機關有建立陸域風力機選址規範的必要性,不宜放任業者自行尋覓案場,建議參酌德國法制,增訂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所涉及土地利用的相關調控及管制規定,以強化公眾參與程序。
報告表示,例如在「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中, 增訂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國土計畫法主管機關訂定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的適宜設置區域及選址辦法,以利再生能源業者選址,才可降低行政及社會成本,並與整體國土計畫規範介接。(編輯:林克倫)114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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