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預告修正軍機噪音補償辦法 增列補助調整機制
(中央社記者吳書緯台北24日電)國防部近日預告修正「軍用機場噪音防制補償經費分配使用辦法」部分條文草案,刪除「飛行架次」作為經費預算編列參考事項,並增列補助住戶設置噪音防制設施費用基準調整機制,得配合消費者物價指數漲幅,進行調整。
國防部19日預告「軍用機場噪音防制補償經費分配使用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指出軍機噪音補償辦法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訂定發布,曾於110年8月26日修正,為了配合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檢討補助及補償基準,並因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更銜為環境部,因此修正辦法。
針對軍用機場噪音防制、補償經費預算編列,現行條文明定各軍用機場參考防制區內的面積、戶口數、人口數、飛行架次及噪音量等相關事項據以編列,修正條文則是刪除「飛行架次」做為參考依據。
國防部指出,現行條文的「飛行架次」是依據民用航空法第37條,有關機場回饋金按民航機起落架次徵收場站降落費,因國軍的飛行訓練非採固定式任務,無場站降落費,且飛行訓練恐涉軍事機密,因此刪除現行條文的「飛行架次」為經費預算編列參考事項。
現行條文明定,軍用機場管理單位對住戶補助基準為,第三級航空噪音區,每戶新台幣3萬元;第二級航空噪音防制區,每戶2萬5000元;第一級航空噪音防制區,每戶2萬2500元。
修正條文增列,國防部得配合中央主計機關發布的消費者物價指數漲幅,於116年1月1日前進行上述金額的調整,之後每5年調整1次,並由軍用機場管理單位於辦理當年度噪音防制設施補助時,公告調整後的金額。
國防部表示,行政院主計總處110年至113年的指數基期,因消費者物價總指數提升7.81,考量社會整體物價上漲,為加強照顧航空噪音防制區民眾基本生活,參酌國營航空站噪音補償金分配及使用辦法,國營航空站研擬的噪音補償工作計畫不得低於5年,並定期檢討的規定,因此增訂金額調整機制及公告。
為避免同一航空噪音防制區內住戶,因為適用增列條文的補助調整機制,而有受補助的金額不一,造成不公平的現象,因此修正條文增訂,軍用機場管理單位依調整後的金額補助住戶設置噪音防制設施者,以該住戶所在航空噪音防制區內,全區已完成噪音防制設施之一個輪次為限。(編輯:張良知)114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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