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中共中宣部副部長張建春受賄2.3億 判14年
(中央社記者廖文綺上海16日電)前中共中央宣傳部副部長張建春,今日因受賄罪被河北省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4年。張建春在2004年至2024年間,利用多項職務之便,非法收受財物共計人民幣5506萬餘元(約新台幣2.3億元)。
中國官媒央視報導,16日河北省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前中共中央宣傳部副部長張建春受賄案,對張建春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4年,並處罰金400萬元;對張建春受賄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報導指出,經查張建春在2004年至2024年間,利用擔任中共中央組織部幹部一局任免處正處級調研員、副處長、處長,幹部一局副巡視員、副局長,北京市委組織部副部長、常務副部長,中共中央組織部幹部一局局長,中共中央組織部部務委員兼幹部一局局長,中共中央組織部副部長,中共中央宣傳部副部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項目推進、業務承攬、工作安排、職務調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者通過他人非法收受有關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價值5506萬餘元。
法院認為,張建春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鑒於其到案後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
報導指,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於今年6月27日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張建春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公開資料顯示,張建春1965年出生,山東鄆城人,1987年加入中國共產黨,在職研究生(首都師範大學美術學專業),早年在山東省委組織部工作,之後調往中央組織部,曾任幹部一局(公務員管理辦公室)副局長。(編輯:呂佳蓉)114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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