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提AI基本法 盼補助獎勵吸引業者研發應用
(中央社記者賴于榛台北28日電)行政院會今天通過「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明定人工智慧研發與應用的基本原則,也要求政府應積極推動人工智慧研發、應用及基礎建設,並辦理人工智慧相關產業的補助、委託、出資、獎勵、輔導,或提供租稅等財政優惠措施。
行政院會今天通過「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即將接任數位發展部長的次長林宜敬在院會後記者會表示,AI跟所有部會皆有關聯,且基本法是上位法案,不需要明定主管機關,避免限縮範疇。
林宜敬也說,AI應用很多元且變化太快,未來相關細節將交由各部會訂定相關的作用法,像是交通部針對自動駕駛管理,或是衛福部針對醫院醫療診所的AI輔助醫療診斷等,都會在基本法三讀通過後,陸續訂定作用法。
根據草案,為積極推動人工智慧研發、應用及基礎建設,政府應妥善規劃資源整體配置,並辦理人工智慧相關產業的補助、委託、出資、獎勵、輔導,或提供租稅、金融等財政優惠措施,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也得針對人工智慧創新產品或服務,建立或完備人工智慧研發及應用服務的創新實驗環境,藉以促進人工智慧技術創新及永續發展。
除積極推動人工智慧研發、應用外,草案也避免人工智慧的應用發生負面影響,規範政府應避免人工智慧的應用造成人民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社會秩序、國家安全、生態環境損害,或出現利益衝突、偏差、歧視、廣告不實、資訊誤導或造假等問題,違反如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公平交易法、消費者保護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法令的情事,並以法令限制或禁止相關情事發生。
草案明定,數位發展部應參考國際標準或規範,推動與國際介接的人工智慧風險分類框架,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視人工智慧應用風險管理的需要,循前項風險分類框架,訂定以風險為基礎的層級管理規範。
因應AI與勞動力的平衡,草案規範,政府應就人工智慧利用所致的失業者,依其工作能力予以輔導就業。
草案要求,政府應就高風險人工智慧的應用,明確其責任歸屬及歸責條件,並建立其救濟、補償或保險機制,且個人資料保護主管機關應協助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人工智慧研發及應用過程,避免不必要的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並應促進個人資料保護納入預設及設計的相關措施或機制,以維護當事人權益。
此外,草案也規範,政府應建立資料開放、共享及再利用機制,提升人工智慧使用資料的可利用性,並定期檢視與調整相關法令及規範,同時應致力提升台灣人工智慧使用資料的品質與數量,以利人工智慧訓練及產出結果維繫國家多元文化價值及維護智慧財產權。(編輯:翟思嘉)114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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