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採尿規定違憲 立院初審應報請檢察官許可
(中央社記者王承中台北13日電)憲法法庭111年判決刑事訴訟法強制採尿規定違憲,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對於可能損害身體健康及人性尊嚴的非侵入方式強制採尿處分,以報請檢察官許可為原則,並增訂逕行採取處分的事後審查程序。
憲法法庭111年判決刑事訴訟法強制採尿規定違憲,2年內失效。為符合憲法法庭判決意旨,並完善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調查及蒐證的必要處分所應踐行的正當法律程序,司法院擬具「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行政院去年11月通過同意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上午繼續審查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案。
初審條文明定,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有相當理由認為採取尿液得作為犯罪證據,並有鑑定必要,對於經拘提或逮捕到案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得違反其意思,報請檢察官許可,以非侵入方式採取尿液。
初審條文明定,如果有非即時採尿,無法有效保全證據的情況,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得逕以非侵入方式採取,但應於採取後24小時內報請檢察官許可,檢察官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3日內撤銷。
初審條文增訂,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採取尿液時應出示許可書及可證明其身分的文件。許可書於執行期間屆滿後不得執行,應立即將許可書交還。
為保障受採取人的權益,初審條文也增訂對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逕行採取處分的救濟程序,明定受採取人如果有不服,得向該管法院聲請撤銷,聲請期間為10日,自採取尿液當天起算。而法院不得以已執行終結而無實益為由駁回。
另外,現行規定,法院僅能通知主管機關不核發護照、旅行文件予被告,被告卻可能持既有護照、旅行文件出境。為維護司法威信,填補治安漏洞,初審條文也增訂賦予法院有主動通知主管機關,協請註銷逃逸被告護照、旅行文件的權利。
刑事局統計,台灣目前有超過8萬名通緝犯登記在案,其中有出境紀錄者超過8000人,對司法威信和社會治安造成嚴重威脅。(編輯:萬淑彰)114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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