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安會預告核電機組再運轉規範 新增輻射耐震評估
(中央社記者賴于榛台北1日電)立法院5月三讀修法,延長核電機組運轉年限最長20年。核安會今天預告配套子法,規範未來核電機組若要繼續運轉,得於執照有效期限屆滿前,填具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換照申請書及再運轉計畫,並新增要求檢附輻射相關議題查核評估報告以及耐震安全評估說明。
立法院會5月三讀修正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6條,延長核電機組運轉年限最長20年,等同核電廠運轉時間可由現行40年,延長最多至60年。
行政院發言人李慧芝今天表示,核管法公布後,總統賴清德即強調,核電廠重啟在程序上遵循「二個必須」,第一,核安會「必須」依法訂定安全審查程序辦法;第二,台電「必須」依照核安會所訂定辦法,進行自主安全檢查,評估有無重啟的安全條件,重啟的期程與成本效益。
李慧芝說,對於核能議題,賴總統與行政院長賴清德也一再重申,政府必需秉持核安無虞、核廢有解以及社會共識的3個原則,核安會今天也按上述原則,預告「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核電廠若有重啟再運轉的需求時,仍須以確保核能安全為優先。
根據草案,核電機組若要繼續運轉,經營者得於執照有效期限屆滿前,填具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換照申請書,但除了原先規定的整體性老化評估及老化管理報告、時限老化分析報告、相關終期安全分析報告及運轉技術規範的增修內容之外,還新增要求輻射相關議題查核評估報告,以及耐震安全評估說明。
草案也新增,申請換發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經營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前條規定文件及再運轉計畫,報請主管機關審核。
草案規範,再運轉計畫執行結果報告應載明下列事項,包含一,廠址、機組現況及計畫排程;二,組織、人力配置及訓練規劃;三,設施再運轉之工作項目及定期維護與檢查規劃;四,運轉期間法規及運轉文件恢復規劃;五,品質查證方案及稽查計畫;六,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台電日前表示,待核安會完備子法後,台電會先做自我安全檢查,並進行同儕審查,確定有無符合重啟條件,再送核安會審查。(編輯:林克倫)1140801
延伸閱讀
- 鄭麗君駁談判黑箱 關稅協議文本將送立法院審議2025/08/11
- 關稅衝擊4.2萬勞工 鄭麗君:人數含減班減薪非等同失業2025/08/11
- 總結性會議與川普談?鄭麗君:談一定程度才會觸及2025/08/11
- 宜蘭縣長選舉 黃國昌:樂與國民黨討論合作模式2025/08/11
- 鄭麗君:台美談判沒黑箱 爭取合理關稅且不疊加2025/08/11
- 台美談判 鄭麗君:非關稅貿易障礙等是必考題2025/08/11
- 民進黨辦堅韌之島座談 聚焦台菲抵禦威權干預2025/08/11
- 廢核平台籲推廣分散式電網 強化能源韌性2025/08/11
- 核三重啟公投發表會 黃士修:核廢料對環境無害2025/08/11
- 賴總統提名陳瑞敏續任審計長 咨文送抵立法院2025/08/11
- 黃國昌表態選新北「對藍釋善意」 洪孟楷:別重蹈2024覆轍2025/08/11
- 山東齊河書記被查落馬 全城放煙火慶祝2025/08/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