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交喪失原籍證明 陸委會:未找到人不註銷台灣身分
(中央社記者呂佳蓉台北8日電)媒體報導,移民署要求在台定居的原陸籍人士補件「喪失原籍證明」,政府未找到人前,不會註銷台灣身分,但以後被人檢舉,「定居」資格被取消後,將退回「居留」狀態。對此,陸委會今天重申,政府在未找到當事人前,絕不會註銷台灣身分。
自由時報今天報導稱,移民署要求在台定居的原中國籍人士補件「喪失原籍證明」,專案期限至6月底止,仍有1668人失聯。據透露,政府未找到人前,不會註銷台灣身分,但以後被人檢舉,「定居」資格被取消後,將退回「居留」狀態。至於要退到「長期居留」、「居留」或「團聚」,相關單位會進一步研商。
對此,陸委會書面回應表示,陸委會已多次強調,針對本次專案補繳計畫,因為年代跨距較長,「政府在未找到當事人前,絕不會註銷台灣身分。」
不過,陸委會又指出,至於不屬於這次專案範圍內的當事人,由於其取得台灣身分時,均已具結承諾在3個月內註銷大陸戶籍,如事實上仍具有中國大陸戶籍且經人檢舉或遭查獲,主管機關都會依法執行,沒有豁免空間。
陸委會並指,經主管機關依法註銷台灣身分後,當事人可依主管機關通知,依其當下所具備的條件,另行提出團聚、居留等申請,主管機關須再行依法審核。
陸委會表示,依兩岸條例及相關法令規定,陸籍人士經踐行應備的法定要件,經許可定居、在台初設戶籍後,即取得完整的台灣人民身分,享有相關公民權利,如選舉,以及因台灣戶籍所衍生權利,如社會福利等。至於僅屬在台居留的陸籍人士,則無法享有完整的台灣公民權,但可在台工作,並享有健保。(編輯:楊昇儒)114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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