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駐港國安公署約談6人 確認有無未能處理國安情況
(中央社台北15日電)北京中央駐港國安公署聯同香港國安處日前就一宗涉及國安罪行的案件,首次採取聯合行動,國安公署約談6人。香港保安局長鄧炳強表示,國安公署是為了確認香港是否有未能自行處理的違反國安的情況發生,迄今沒有人被捕。
香港政府12日發出新聞稿,指北京中央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國安公署)與香港警務處國家安全處(國安處)就一宗涉及「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的案件採取聯合行動。
案件涉及6人及一個組織,涉嫌於2020年11月至2024年6月期間干犯香港國安法下的「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國安公署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俗稱基本法23條立法)的附屬法例,要求國安處協助和配合,包括為公署對涉案人士進行「約談」作出安排。香港國安署也對涉案人士進行「會面」。
綜合香港明報及香港01報導,鄧炳強14日表示,國安公署是為了確認香港是否有未能自行處理的違反國安的情況發生,而要求香港國安處協助及配合。香港國安處根據相關法例執行,形容是正常及合理。
鄧炳強表示,今次行動國安公署未有引用香港國安法第55條,執法均由香港警方負責,迄今未拘捕任何人。
鄧炳強表示,香港國安法第55條指出,若涉及外國及境外勢力介入的複雜情況,或香港管轄有困難無法執行香港國安法的嚴重情況,可由國安公署提請北京中央同意在港行使管轄權,今次是在確認是否有第55條的情況存在。
港府迄今沒有公布案件詳情,明報日前引述香港保安局回覆指,國安公署及香港國安處就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採取的行動,相關資料屬維護國家安全工作訊息,除因案件需要以外,不予公開。
保安局又表示,國安公署辦案有關情況必須高度保密,根據「維護國家安全(中央駐港國安公署)規例」第8條,禁止任何人知道或懷疑公署正在採取措施或進行偵查,在沒有合理辯解或合法權限下披露任何資料,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港幣50萬元(約新台幣188萬元)及監禁7年。(編輯:陳鎧妤/謝怡璇)114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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