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通函各機關地方政府 禁軍公教持有大陸居住證
(中央社記者賴于榛台北30日電)政府2月起專案清查軍公教、公職與公立學校教師,有無持領中國大陸證件情況。行政院日前也通函各機關及地方政府,現職軍公教人員不得申領持用中國大陸居住證,若申領持用居住證也未在清查時據實以告,經發現後應由各用人機關(構)學校本於權責處置。
政府專案清查軍公教人員有無持領中國大陸證件情況,首波針對核心的軍公教人員,第2波將針對「公職與公立學校教師」展開清查。
行政院日前通函各機關指出,按照陸方規定,申領持有中國大陸居住證須於中國大陸求學、工作或居住一定期間,因此申領持用該證與台灣現行法令,要求軍公教人員對國家忠誠義務,顯然相悖。
政院說,軍公教人員依法負有效忠國家義務,並應遵守國家政策及法令,按國防法、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公務人員任用法、公務人員陞遷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警察人員人事條例、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及其他各有關法令,均規定軍公教人員應效忠國家或負有忠誠義務,這也是台灣民主自由憲政運作的基石。
政院說,軍公教人員自應遵守國家法令、依循政府政策,更應積極考量國家整體利益,採取一切有利國家的行為與政策。
政院強調,為積極防杜中國大陸推動兩岸人民身分認定的「灰色作戰」、破壞「兩岸單一戶籍制」及摧毀兩岸人員往來交流的秩序,政府無法容任中國大陸以濫發居住證方式誘使台灣軍公教人員申領持用,從而混淆台灣軍公教人員國家認同,更不允許現職軍公教人員配合中國大陸對台統戰作為,對台灣國家安全與社會安定產生威脅,因此通函禁止現職軍公教人員申領持用中國大陸所發居住證。
政院指出,若現職軍公教人員違反規定申領持用居住證,也未在服務機關(構)學校清查據實以告,經發現後應由各用人機關(構)學校,本於權責予以適當處置。(編輯:林克倫)114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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