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提案行政區劃遭否決應交公投 內政部:有待斟酌
(中央社記者陳俊華台北20日電)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明天將審查「行政區劃法草案」。立委提案指出,行政區劃計畫區域中央若不予核定,應交公民複決;內政部表示,涉及公投有待斟酌,以各國推動行政區劃經驗觀察,公投並非必然程序。
內政委員會召委牛煦庭明天排審「行政區劃法」草案,目前共有國民黨立委牛煦庭、邱鎮軍所提的2版本草案。
牛煦庭在提案說明中指出,現行行政區域的新設、廢止或調整,除村里鄰的編組及調整,或縣市合併改制直轄市等事項,在「地方制度法」已有規定外,至今未有法源依據。但經時代更迭、社會變遷、人口流動、產業結構轉變、區域發展等因素所形成的空間變遷,部分行政區域亟待調整。
牛煦庭說,調整後得以符合實際生活圈及產業發展趨勢,並提升地方治理品質與施政效能,及建立公平合理的行政區劃程序,以因應未來推動行政區劃的迫切需求,因此擬具「行政區劃法」草案。
草案指出,行政區劃計畫從擬訂草案到審議通過,需耗費大量人力、物力及時間,且承載人民的期待,但若行政院或中央主管機關最後不予核定,將前功盡棄。因此草案明定,「行政院或中央主管機關認應不予核定者,應於60日內交付該行政區劃計畫區域公民複決」。
據內政部送至立法院的書面報告表示,從民國81年起,推動行政區劃相關立法工作,曾6度報經行政院函送立法院審議,但未完成立法。主要原因是各界對行政區劃調整的實體藍圖存有不同看法,而立法未獲致共識。
內政部說,在109年12月21日將「行政區劃程序法」草案函報行政院審查,並針對行政院所提立法原則疑義,在111年辦理專家學者諮詢會議、112年辦理委託研究,並在113年將研處意見報行政院參酌續審。
內政部指出,立委提案涉及公投部分,容有待斟酌之處。現行公投法似未禁止行政區劃相關事項作為公投提案,但究竟適用全國性或地方性公投,尚需探究。且涉及2個以上區域的居民,如何界定提案人、連署人、投票權人範圍,哪個縣市政府作為公投主辦機關,都值得進一步探究。
內政部表示,據112年辦理委託研究結果,以各國推動行政區劃經驗觀察,公投並非必然程序,且可能因為程序及要件繁複,而成為無法處理行政區劃的原因;現行地方制度法中,有關改制直轄市的程序,也未有公民投票程序。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及區之新設、廢止或調整,「依法律規定行之」,但現行法沒有相關規範。內政部在101年、109年,分別曾提出行政區劃法草案、行政區劃程序法草案,但都未能走完立法程序。(編輯:楊蘭軒)114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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