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租金補貼經覆核不符規定者 可分期返還
(中央社記者賴于榛台北8日電)有網友指出,因房東房屋非繳納住宅適用的房屋稅,導致他領取的6個月租金補貼必須繳回。內政部國土署指出,此案經覆核確實不符規定,才會不得已追回已核撥金額,但會在不影響申請人生活負擔下,協助採分期返還方式處理。
有民眾在社群平台指出,其申請租金補貼獲准,但因房東的房屋並非繳納住宅適用的房屋稅,而導致已領取約6個月的租金補貼必須繳回,
內政部國土署今天透過新聞稿表示,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是提供居住協助,作業規定中明定申請的租賃房屋須為課徵住家用稅率,若非住家用稅率的房屋,則建物登記主要用途應含有「住」、「農舍」、「套房」、「公寓」或「宿舍」字樣。
國土署指出,租金補貼專案案件經申請核定後,均有覆核機制,此案屬於非住家用稅率的房屋,不符領取補貼的現行規定,所以不得不追回已核撥金額。但政府將在不影響申請人增加生活負擔的前提下,可採取分期返還的方式處理,期限以1年為限,並得依經濟狀況再延長2年。
國土署說,租金補貼專案計畫隨到隨辦,為加速案件行政流程,由地方政府進行審查,中央處理撥款,未來將督導及強化地方政府審查作業,而此案申請人也可請房東向地方政府稅捐主管機關申請依實際情形認定並追溯自租賃當時變更部分為住家用稅率後,檢據補正後,再於租金補貼受理期限內提出申請。(編輯:黃瑞弘)114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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