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罷法新舊適用 中選會:新法公布前提議罷免用舊法
(中央社記者高華謙台北11日電)立法院今天否決行政院針對選罷法修法所提的覆議案,有藍委認為,新法公布後,第二階段連署就要附身分證。中選會說,根據選罷法,法律修正施行前已向選委會提出罷免案,仍適用修正前規定。
媒體報導,國民黨立委翁曉玲今天說,選罷法新法公布後,在第二階段要正式開始連署時,應就要附身分證,避免連署造成不公平競爭狀況。
中選會晚間透過文字表示,選罷法第131條規定,本法修正施行前已發布選舉公告的選舉,或已向主管選舉委員會提出罷免案,仍適用修正前規定。因此,罷免提議適用舊法者,隨後連署、投開票等各階段也適用舊法;反之,罷免提議送件適用新法者,連署、投開票等各階段都適用新法。
此外,中選會也說,有關選罷法就提議簽署罷免提議書時點為表意自由,並不是屬選務機關能干涉的範疇,這是法律主管機關內政部見解,也是過往司法實務見解。
中選會表示,依公職選罷法第75條第1項規定,公職人員就職未滿1年者,不得罷免。因此提議人之領銜人應於公職人員就職滿1年後,才能檢附罷免提議書等資料向選委會提出罷免案。至於提議人名冊連署期間,法律無明定,也沒有列為應刪除事由,當然沒有另行限制必要。
中選會表示,不僅如此,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針對前高雄市長市長韓國瑜罷免案裁定,選罷法第75條第1項但書所稱「不得罷免」是指公職人員就職未滿1年,不得提出罷免案,罷免案提出前認同罷免而形成共同意識所進行的提議活動,本質上是一種意見表達方式,是言論自由等基本權的體現,應受憲法保障。(編輯:林興盟)1140211
延伸閱讀
- 基隆立委林沛祥、議員張之豪 罷免連署書送件2025/02/18
- 基隆罷免立委議員團體送件 中選會累計全台共57案2025/02/18
- 罷免藍綠立委團體再送件 中選會迄今共收51案2025/02/13
- 罷吳沛憶連署「備補領銜人」資格不符 劉思吟認要補正2025/02/08
- 藍委籲綠營停止惡罷 盼賴總統出面踩煞車2025/02/11
- 監察院:罷免可否募款無明文規範 盼政院加速修法2025/02/06
- 內政部:選務人員收到罷免提議後 禁宣傳立場2025/02/17
- 監委查馬祖記號票 連江縣選委會:依中選會規定2025/02/19
- 立委提罷免同意票須高於當選票 內政部:投票率不同2024/12/05
- 藍指罷免經費全民買單 綠:這筆錢挽救台灣民主2025/02/14
- 翁曉玲擬再修「選罷法」 朱立倫:個別委員意見2025/02/17
- 選罷法「加1版」未三讀 綠:藍可多數輾壓 藍:已無意義2025/0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