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選會:選罷新法公布前送件 罷免各階段皆適用舊法
(中央社記者高華謙台北5日電)罷免團體近期陸續送交第一階段提議書。中選會今天說,選罷法新法修正公布施行前,已向主管選委會提出罷免案仍適用修正前規定,意即罷免提議適用舊法者,後續連署、投開票等各階段也適用舊法,這是選罷法第131條特別規定。
立法院會去年底三讀通過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明定罷免案提議人及連署人名冊應附身分證正反影本等,行政院認定窒礙難行提出覆議案,尚待立法院表決。
截至今天中午12時,中央選舉委員會已收到21件罷免案,其中20案為立委罷免案,1案為縣市長罷免案。外界也關注若選罷法新法隨後公布,第2階段連署是否需要附上身分證正反影本。
中選會發布新聞稿表示,根據2007年修正新增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31條規定,本法修正施行前已發布選舉公告的選舉,或已向主管選舉委員會提出的罷免案,仍適用修正前規定;這是法律的特別規定,中選會與各地選委會將依此辦理選務。
中選會說,罷免程序包括提議、連署、投開票等各階段。罷免提議適用舊法者,則後續連署、投開票等各階段也適用舊法;反之,罷免提議送件適用新法者,後續連署、投開票等各階段就適用新法。
根據中選會網站,罷免可分為提議、連署與投票3大階段。第一階段提議人數需達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1%以上,中選會收件後,會在25天內查對提議人名冊是否正確;若順利進入第2階段連署,連署人數應為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10%以上,徵求連署書期限為60天,且提議人不得與連署人重複;若經選委會查對無誤進入第3階段投票,有效同意票數須多於不同意票數,且同意票數達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1/4以上,才算罷免通過。(編輯:蘇志宗)114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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