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5里長具中國籍 若未放棄將依法解職
(中央社記者高華謙台北9日電)內政部查出5名里長具中國籍,去函鄉鎮市區公所依法辦理。內政部今天表示,5人都在北台灣,其中4人已上任滿1年,另1人則是後來補選就職;若查證屬實未放棄中國籍,將由鄉鎮市區公所依法解職。
內政部先前查核完議員與里長等民代身分後,發現5名里長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已去函主管機關鄉鎮市區公所,須按照國籍法與戶籍法規定辦理。
內政部今天舉行部務會議會後記者會,民政司長鄭英弘表示,其中4名里長已上任滿1年,有1位是補選,還沒滿1年。皆已分別函請各縣市政府與鄉鎮市區公所須依國籍法第20條規定,請當事人說明有沒有依規定在就職前放棄中華民國以外的國籍,且在就職1年內是否提出已放棄其他國籍證明文件,如果經查證未放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由鄉鎮市區公所解職。
內政部長劉世芳說明,這5名里長都集中在北台灣,有些鄉鎮市區公所回函詢問戶籍法或國籍法怎麼規範,內政部也都有再次說明。
至於是否有限期處置時間。鄭英弘回應,依規定,由鄉鎮市區公所查明後,若當事人沒有依國籍法規定提出放棄其他國籍證明,鄉鎮市區公所就要立即處理,因此要看各鄉鎮市區公所處理時程。
國籍法第20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已擔任者,除立法委員由立法院解除公職;直轄市、縣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鄉鎮市民選公職人員,分別由行政院、內政部、直轄市政府、縣政府所解除公職;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解除公職外,由各該機關免除公職。(編輯:張若瑤)114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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