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救國團活動中心等申請旅館業登記再延5年
(中央社記者王承中台北7日電)現行法要求救國團青年活動中心、教師會館、國軍英雄館、寺廟香客大樓等特定對象住宿場所納入旅館管理,給予10年期限完成旅館業登記,將於今年1月21日到期,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發展觀光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登記期限再展延5年,至民國119年1月21日。
國軍英雄館、教師會館、救國團青年活動中心等特定對象住宿場所,因實際經營旅館業務,卻無須相關登記與管理,遭一般旅館業認為不公平,立法院於104年修法,要求「非以營利為目的且供特定對象住宿的場所而有盈利者」,應納入旅館管理,並於114年1月21日前完成旅館業登記。
立法院會今天處理發展觀光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針對將國軍英雄館、教師會館、救國團青年活動中心等特定對象住宿場所,國民黨團提出再修正動議,將其申請旅館業登記時間再展延5年。
民進黨立法院黨團認為,這是為救國團量身訂做,為少數人大開後門,對合法的旅館業者不公平。國民黨立法院黨團則指出,這是合理的展延,疫情期間救國團、國軍英雄館、教師會館投入防疫,協助救災,展延5年是為回饋其在防疫上對社會的貢獻,讓其有充裕時間依法繼續申請旅館登記。
最後,朝野立委經表決,通過國民黨團再修正動議,將國軍英雄館、教師會館、青年活動中心等特定對象住宿場所,申請旅館業登記時間再展延5年,至119年1月21日。
三讀條文明定,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經主管機關依法檢查結果有不合規定者,除依相關法令辦理外,並令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為遏止非法經營行為,三讀條文也提高裁罰額度上限,未依規定領取營業執照或登記證而經營觀光旅館業務、旅館業務、旅行業務或觀光遊樂業務者,可處1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歇業。而未領取登記證而經營民宿者,可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歇業。
對於旅行業未依規定辦理履約保證保險或責任保險,三讀條文也增訂罰則,可處3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另外,三讀條文也提高未合法的觀光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或旅館業、民宿等業者刊登營業訊息的罰則,從現行的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提高至1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命限期移除;屆期不履行者,得按次處罰。(編輯:蘇龍麒)113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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